商场保底费用帐务处理_商场扣点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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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买单费用帐务处理探讨
一、商场买保底的税务及帐务处理
1、情形:假如公司和商场的代销合同为月结月保底含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扣率20%。现在快月末,实际销售为80万元,还差20万元。销售成本率30%,增值税率为17%。出现如下情况:
A,公司自己用现金买自己专柜货品20万元,不实际拿走货品,也不要求商场配合,不要求商场开具买保底抬头为公司的普通销售发票,这样做商场完全不知道公司自己买了保底。B,公司自己用现金买自己专柜货品20万元,不实际拿走货品,也不要求商场配合,但是,到柜台要求商场开具抬头为公司的普通销售发票。这样做商场可能知道公司买了保底。
2、处理帐务的基本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特别是里面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买保底实质上是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销售公司要向商场多承担费用,不因此实际增加公司的财务销售和库存。
3、税务处理原则:要符合税法要求,不漏税也不重复交税,同时票据上要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的要求。税务上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就要算白条。
4、A情况的处理:
(1),包括自己买保底在内100销售开出80万元的增值税销售发票时做: 借:应收帐款:800000 贷:销售收入:800000/1.17=683760 即(80*(1-20%)+20*(1-20%))/1.17 64/1.17万是真正的销售收入,16/1.17万是视同销售收入(或叫买保底销售收入)。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金)116240(里面包括视同销售136752的销项税金23248元,今后要交出去)。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注意,只需结转正常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不包括自己买保底的产品成本,因为没有实际拿走商品):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1-20%)/1.17*30%=164102.56 贷:库存商品 164102.56(2),冲销虚增的销售:
借:销售收入136752即(20*(1-20%))/1.17 借:销售费用:23248,即20*(1-20%)/1.17*0.17(视同销售的税金,这一项不是白条)借:销售费用(其他,白条):40000(=200000-160000)贷:现金 200000 第二笔冲销了视同销售,还原了真实销售本来面目。但是,税金不可以冲销,因为公司给商场视同销售开出的发票商场抵扣了进项税金,如果冲销销项税金,等于国家税收受到损失。这样买保底下来的损失相当于:23248+40000*1.25=73248元。考虑到税务问题,没有达到保底代价多了40000元的白条所得税10000元损失。
实际帐务可以将上述两笔合并。
5、B情况的处理:(1),购买自己的商品时,商场可以开出普通销售发票20万元,公司做帐: 借:库存商品 200000(这实际上是虚购的商品,但是有普通销售发票)贷:现金:200000 这里要特别注意,要取得商场开给公司的普通销售发票。(2),和商场结算: 借:应收帐款:800000 贷:销售收入:800000/1.17=683760 即(80*(1-20%)+20*(1-20%))/1.17 64/1.17万是真正的销售收入,16/1.17万是视同销售收入。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金)116240(里面包括视同销售136752的销项税金23248元,今后要交出去)。(3),结转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800000*(1-20%)/1.17*30%=164102.56 贷:库存商品 164102.56 注意,只需结转正常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不包括自己买保底的产品成本,因为没有实际拿走商品。(4),冲销虚增销售: 借:销售收入 136752 贷:库存商品 136752(库存里面虚增价值冲销金额)
这里出现特殊处理:A,库存只减价值,不减数量;B,库存价值只减少虚增销售金额,这个库存减过虚增销售后的价值后不会正好等于原来20万虚购的商品成本。
(5),将自买虚增库存价值调整到没有自买时的价值: 借:产品销售成本200000-136752=63248 贷:库存商品 63248 结帐凭证不需要发票。通过前面的处理,由于本方案取得了普通销售发票,和A情况相比较,损失只少40000元的白条税金10000元,其他一样,但是科目有所区别。实际帐务处理也可以将前面五笔合并。
二、如果遇到特例,销售额还没有到20万元或财务结算销售额还不到制造成本额或为0如何处理?公司要做进项税金转销吗?
解答:特例,如果某商场要公司保底100万元,扣率为20%。但是公司月只销售了10万元。商场收保底款是按照合同收20万还要外加公司少给进项税金发票的进项税金80/1.17*0.17=116239元,共316239元。此时,公司为减少损失,可不可以开10*(1-20%)(含税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公司并不因此做销售收入?答案是可以。理由如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
(五)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8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开票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增值税发票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
二、计征依据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也就是说最少要按成本加成10%计算销售价格。
什么是增值税条例里面的“正当理由”?在企业角度,不外乎货品本身质量、是否畅销、销售方式的后续费用有多大(比如,广告、装修、推广、等等)、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互利互惠关系、是否亏损从而薄利多销,当然关联关系不能成为理由。但是在国家税务机关的立场,往往从税基是否受到侵害(比如导致整个国家的税收减少)、涉及境外税收利益划分、除增值税外其他税收减少收入(比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税收任务利益、地方就业贡献、地方产业政策、总额有多少、是经常的还是偶然的来把握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只要是不涉及境外税收利益划分、国家整体税收利益受损害其中也包括各地有没有税率差异,比如企业所得税率的差异,只是在不同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及交税的时间差,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有问题的。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解释。这个认识和123661电话咨询及市国税局主管商品流通税收政策的吴先生(电话83878076)沟通过。在深圳国税网站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中对第七条的释义有相似的看法。
1、此时按10万、8万或者公司的批发销售价水平开出发票都是可以接受的,公司并不因此多支出,反而会减少少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补交费用。
2、开出了发票符合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
3、财务销售收入和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同的理由:A,税收征管法已经明确规定税务和会计核算可以有不同,税收中按税法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B,《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需同时满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没有保留对商品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继续控制商品实物、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其中上例财务会计上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是由于里面“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但是在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有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只差“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一条。
4、会计上不确认上例的销售收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因为即使做了收入也是变坏帐或费用,对应纳税所额最终没有影响,但是存在时差影响。同时,由于商场和公司不属于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中不存在对非关联交易做纳税调整的问题。由于不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当然按财务会计准则核算收入,也就没有应收帐款问题。有个疑问,如果确认了销售收入,应收帐款要变坏帐费用,要税务局批准才可以,否则算白条?如果做成坏帐,按现在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是要经过税务局批准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5、财务上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中的销售额不相等,如果设置系统就要考虑这个因素,在纳税申报时可以提供资料解释差异原因。
三、不足保底销售额到什么程度可以用降低开票金额解决和商场的结算问题 接前面的问题,如果销售成本是30%(a),月销售保底要求100万(b),商场扣率20%(c),按照大于b*c的销售额,同时开票销售额再大于销售成本a*1.1开出发票,改变实际扣率开票。比如,实际销售30万元,开发票10万元结算,基本满足了前面的最低条件。
如果按大于保底销售额的金额开票,不管开票额有没有到大于销售成本的1.1倍是否可行?如果商场是一般纳税人,从前面的讨论不是绝对不行,在这种情况是占极少数的下,关键是和当地税务机关商谈,看商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