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 医疗技术管理工作 院办_医疗技术管理工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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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卫生科技进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技术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均应严格遵守本准入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由卫生部制定公布,并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

我院负责一类医疗技术审批和管理。

二、我院引进开展新技术以“一类为主,控制二类”的原则。

1、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新的医疗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2、医院由医教科牵头成立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医院主要专家组成)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管理小组(由科室主任及专家3-5人组成),全面负责新技术项目的理论和技术论证,并提供权威性的评价。包括:提出医疗技术准入政策建议;提出限制使用技术项目的建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负责探索和限制使用技木项目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重大技术准入项目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评估,以及其他与技术准入有关的咨询工作。

3、严格规范医疗新技术的临床准入制度,凡引进本院尚未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首先须由所在科室进行可行性研究,在确认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包括伦理、道德方面评定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指导临床实践,同时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人员和设施,经科室集中讨论和科主任同意后,填写“新技术、新项目申请书”交医教科审核和集体评估。

科室新开展一类诊疗技术项目只需填写“申请书”向医教科申请,在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内的,由医教科组织审核和集体评估;新项目为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范围外的,由医院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组织审核,院办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⑵、申请开展二类和三类技术必须由医院组织并向上级统一申请。

三、医院医教科职责:

⑴、医院医教科负责组织管理全院医疗技术准入工作,制定有关医疗技术准入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⑵、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法规要求,组织审核新技术项目是否超范围执业,如属于超范围执业,由院办向省卫生厅申报,由卫生厅和省医学会组织审核,院办负责联络和催促执业登记。

⑶、医教科组织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和医院财务科等职能部门,参照省内或国内同级医院收费标准,填写收费标准申报表上报物价局。

⑷、医院医教科负责实施全院医疗技术准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已申报和开展的医疗新技术进行跟踪,了解其进展、协助培训相关人员、邀请院外专家指导,解决进展中的问题和困难等。

8、各科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将本年度计划开展的医疗新技术项目报医教科,并核准和落实医疗新技术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填写相关申请材料。科室医疗新技术管理小组组织并督促医疗技术按计划实施, 定期与主管部门联系,确保医疗新技术顺利开展。医疗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要对已开展的技术项目做到随时注意国内外、省内外发展动态,收集信息,组织各类型的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和提高。

四、申报医疗新技术成果奖:

⑴、申报科室于年底将所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总结,填写新技术、新项目评选申请表,上报医教科参加医院年度评比。申报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和实事求是,包括技术完成情况及效果、完成病例数以及必要的病历资料(临床效果及必要的对照)、国内外及省内应用现状、论文发表情况和相关查新报告以及该领域全国知名专家的意见说明等。

⑵、医教科每年底对已经开展并取得成果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采用高效、公正的程序进行评审,对其中非常有价值的项目授予奖励并向上级部门推介。

⑶、医教科每年底对以往已开展或已评奖的医疗新技术,组织医院新技术管理委员会专家进行回顾性总结和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的评估,对已失去实用价值或停止的医疗技术作出相应结论。

1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准入管理批准而擅自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本制度如出现与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医疗技术准入制度执行。

14、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医疗技术准入项目或实验医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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