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_工程项目经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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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各项目经理管理,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管理机制,落实项目经理职责,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第四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项目经理管理,进行统一考核及结果公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日常考核。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经理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队伍管理等全面负责。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按照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的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或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山东省、烟台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项目开工前,核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是否齐全;
(四)项目开工前,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检查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
(六)检验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
(七)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审查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审查进场农民工的上岗证件、用工合同并组织对农民工进行教育;
(十)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经济签证及时准确,并根据合同规定按时结算;
(十一)规范建筑分包和劳动用工行为,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及时解决项目发生的各类纠纷;
(十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有关廉洁守法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建筑业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和《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管理规范》,积极创建标准化工地;
(十四)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十五)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事故或重大事件,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十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经所在企业聘用后方可上岗执业。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
第九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经理在注册周期内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时,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除外。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须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依据《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由注册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及加盖其执业印章的复印件,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其注册证书上所载的注册企业名称必须与投标企业名称一致,所登记专业必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注册建造师进入烟台市建筑市场,必须遵守《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山东省注册建造师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须持企业注册地所在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注册建造师无不良行为记录和未担任其他项目负责人的证明(山东省内烟台行政区以外的企业出具地市级主管部门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及近三个月劳保缴纳原始凭据进行网上资格确认,未经确认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外地进烟企业项目经理只考核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中标后,项目经理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确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在现场留置外出原因和时间的详细记录,并书面委托专人代理项目经理职责。
第十五条
担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山东省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的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不能及时签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分为信用考核分和信用评价分。信用考核分每年度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经理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信用考核分评定上年度管理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核时间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信用评价分的基本分根据项目经理上一年度的信用考核分用公式换算得出,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经理的获奖情况和市场行为进行分数的加减,其分数作为项目经理参加下一年度招投标信用标的评分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
(四)法律规定有效的开工、竣工手续和招投标文件等;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一般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不得再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山东省注册建造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入烟项目经理,不得在烟台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十九条
年度内一个工程项目检查累计3次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将该项目经理考核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属本地企业项目经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外地企业项目经理将不得在烟台市场承揽工程任务。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信用考核分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信用评价分3分:
(一)伪造、涂改、出卖、出借注册证书或超越其资格承接施工任务的;
(二)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的;
(三)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队伍的;
(四)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六)外地入烟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承揽工程的;
(七)将工程分包给未办理入烟手续的外地分包企业的;
(八)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九)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引起群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对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一)伪造事实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二)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图章、印章的;
(十三)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信用考核分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信用评价分2分:
(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经查中标项目经理与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的;
(三)现场检查时项目经理无故脱岗且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
(四)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未按标准化工地要求组织实施的;
(五)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文件的;
(六)注册建造师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规模群体投诉、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施工现场未设置由项目经理负责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相应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未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
(九)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深基坑、脚手架、大模板工程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整改的;
(十一)开工前施工图、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二)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三)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四)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工程,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或是未按监督机构要求通知对其监督检查而擅自隐蔽施工的;
(十六)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检先用或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
(十七)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的;
(十八)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九)注册执业人员仅在项目挂名,不实际履行职责的;(二十)从事或参与违法建筑活动的;
(二十一)不服从监督管理,干扰、影响主管部门正常办公或招投标正常进行的;
(二十二)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的;
(二十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十四)对分包单位工程不进行质量安全管理的;
(二十五)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上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二十六)偷工减料或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十七)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二十八)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十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三十)未及时制止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三十一)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安装投入使用的;
(三十二)调查取证时工作不配合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三十三)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信用考核分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信用评价分1分:
(一)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四)接到质量、安全投诉后不积极处理解决的;
(五)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阶段性安全报监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七)工程开工前,未进行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八)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未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预案演练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用具的;
(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或经随机抽查有10%以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
(十一)经随机抽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超过10%的;
(十二)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
(十三)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手续的;
(十四)履行职责不到位,租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未与行业组织确认的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
(十五)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过程中分户验收资料填写不全面的;(十六)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七)对应当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的;(十八)未按规定组织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的;(十九)在检测中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样品隐瞒不报的;(二十)检测档案,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没有编号或编号混乱、不连续,涂改、抽撤的;
(二十一)对分包单位施工活动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信用考核分5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信用评价分0.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
(二)施工现场安全员未穿统一服装的;
(三)未办理相关手续,超时间夜间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作业的;
(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90%,未达到100%的;
(七)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无社保手续的人员比例低于50%的;
(八)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措施不力,造成农民工上访的;
(九)不及时贯彻落实建设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
(十)被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一)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被用户投诉的;
(十二)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与会议的;
(十三)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四)不按检测规程进行检测的;
(十五)检测用仪器设备没有按规定检定(校准)或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十六)未对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十七)对特种作业岗位委派无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上岗的;
(十八)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十九)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时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或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二十)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十一)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款的,每条扣信用考核分0.5分。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项目经理、同一工程获得不同级别的工程类奖项,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各参建企业项目经理被颁发荣誉证书(以国家、省、市颁发的文件和证书为准)的按100%分值计算。
(一)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每项加信用考核分20分。
(二)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山东省泰山杯奖、装饰泰山杯奖、华东区片样板示范工程奖、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鲁安杯(安装工程),每项加信用考核分10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山东省优质结构杯奖、省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山东省施工现场综合管理样板工程、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优良工地、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项加信用考核分5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四)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烟台市安全文明工地、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奖,每项分别加信用考核分3分、2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注重技术进步与技术创新,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获省级工法,每项加信用考核5分;山东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信用考核分5分、3分、1分;山东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省内先进,每项分别加信用考核分5分、4分、3分、1分;山东省建设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加信用考核分5分、3分、1分;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信用考核10分;国家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项加信用考核10分;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每项加信用考核分10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六)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参加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优秀QC小组活动、山东省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全省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全市建筑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获奖的,国家级每项加信用考核分10分,省级每项加信用考核分5分,市级每项加信用考核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七)烟台本市项目经理在外埠市场的工程项目获奖的,按本条
(一)至
(六)款,以所获奖的等级对照一一加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信用考核分0.2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30分。
(八)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每100平方米(或10万元)加信用考核分0.1分(不足100平方米或10万元的不计);总承包工程优先按面积确认,专业承包工程按工程造价确认,本项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在烟台市组织应对烟台市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国家、山东省、烟台市政府表彰的,信用考核分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时分别加信用评价分2分、1.5 分、1分;获国家、山东省、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信用考核分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时分别加信用评价分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时加信用评价分0.3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年度信用考核分在100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年度信用考核分低于100分的,按不同分值分为B、C、D三个等级。
80—100分(含8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列入常规监督检查名单。60—80分(含60分),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不得参与任何评先树优活动;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其进行诚信约谈,并强化培训。
60分以下,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列入“失信项目经理”名单,除按照C级项目经理考核规定执行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建造师注册审批部门;外地入烟项目经理清出烟台市建筑市场。
第五章 考核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实施对项目经理扣分时,应签发《烟台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或其所在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烟台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单签发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项目经理或其所在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
第三十一条
考核扣分与对项目经理违规行为进行纠正、行政处罚同步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