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川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规定》_机关工作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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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机关作风建设工作规定(试行)
(第2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和纪律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东川区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作风建设,坚持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防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和各镇(街道)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公共事务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内容
4.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接受服务对象及代理人请客送礼。
5.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其他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
(一)受到第四条问责处理后,仍屡教不改;
(二)午间饮酒过量影响正常工作;
(三)工作人员在办文、办会和办事中,因本人主观因素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超过三天不满一周的;
(五)工作期间无故关机,延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反会风会纪,缺席全区性重要会议两次并未按会议要求履行请假手续。
(七)其他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
(一)受到第五条问责处理后,仍屡教不改;
(二)工作日酗酒闹事、行为不检点,严重影响党委、政府形象;
(三)机关工作人员年终考核测评不称职;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或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而不追究的,将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