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_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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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当前我省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新设立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已办理设立登记需增加“食品生产”范围的,企业直接向质监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新设立的作为小作坊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经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凭工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向质监部门提出申请,质监部门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县级质监部门出具《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附件),小作坊凭该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已到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

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换发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凭《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应当在办理窗口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申请人查阅,并做好有关询问解答工作。

(二)各级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配合,相互沟通,及时通报证照办理情况。

(三)今后国家和省对上述问题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附件: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市场上出现的冥币、纸扎实物、阴间结婚证等属于《殡葬管理条例》所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工商部门

查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附则第四十一条:丧葬用品:指骨灰盒、墓用石材、寿衣(袋)、花圈等。

而且市场上销售的部分冥钞属于“制、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各分局立即组织检查,并请于4月6日上午下班前报送情况汇报及报表

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提高全党思想政治水平的战略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努力建设“三个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全系统印发了《关于建设学习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建设学习型机关的重大意义、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具体措施、组织保障等。

意见指出,大力推进学习型工商机关建设是总局党组部署加强“四项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抓手。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在新起点上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三个过硬”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

意见指出,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牢牢把握“四个只有”,紧密围绕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工作,围绕服务科学发展第一要务、加强市场监管第一职责,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履行职能到位,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要在全系统营造崇尚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树立全员学习、终身学习、崇尚学习的理念。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努力达到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长效学习机制进一步健全。

根据意见,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服务科学发展能力;加强工商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加强党风廉政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进一步提高凝聚力;加强社会科技新技能新知识学习,进一步提高综合思维能力。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学习型工商机关的主要措施:

--认真组织干部培训和轮训。各级工商机关要运用多种形式,积极搭建学习的平台,创造学习条件,为广大干部的学习提供支持;要积极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调训;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进行轮训,总局在完成“一把手轮训工程”之后,重点对省市两级局领导班子进行轮训,省级局要组织好县级局领导班子和工商所长的轮训,市县两级局重点对基层干部进行轮训,保证基层干部每年参加集中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00学时。

--推动中心组集中学习和领导骨干讲学。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和改进各级局党组(委)中心组的学习,发挥好领导干部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要创新学习方式,加强研讨交流,深入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要结合“四个只有”、“四个统一”等理论创新,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理论指导,形成工作思路和举措;要加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讲学的力度,使干部在思想上得到武装、理论上得到提升、能力上得到加强。

--强化干部岗位在职学习和自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要求,促进在干中学、在学中干,通过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实践砥砺干部品质、提升干部才能,推动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促进干部岗位成才。通过岗位轮换、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方式,加强层级之间、地区之间、条线之间的交流学习。要把岗位需求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提高自学实效。

--运用高科技手段组织网络学习。全系统要充分运用科技进步的最新成果,发挥网络教育覆盖面广、共享性好、灵活性强、成本低廉的优势,开展网络在线学习。各级工商机关要利用内网建立学习园地,完善学习课程,丰富学习内容。总局行政学院将在2010年年底前

开通网络学习的平台,以工商行政管理基本理论为重点学习内容,将受到广泛好评的精品课程制成电子课件,供全系统干部点击学习。

--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要把《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作为全系统干部学习的基本书目,总局要集中力量编写概论的分论,省市两级局要组织编写具有区域工作特点、适合基层使用的补充教材,并做好学习书目的推荐工作。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读书活动”,通过读书活动的开展,促进广大干部爱读书善读书读好书。

--不断创新学习形式与载体。综合运用练兵比武、知识竞赛等广大干部喜闻乐见的手段,结合党和国家重大政策、重要法规出台,不断丰富完善学习抓手。围绕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组织开展党的历史等专题教育。加大与高等院校和党校、行政学院等优质社会教育资源联合办学办班的力度,不断丰富干部的学习途径,扩大学习的覆盖面,提高学习的参与度。

意见强调,要把建设学习型机关工作列入各级局党组(委)的工作要求,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要将干部学习制度放在各级工商机关制度建设的重要位置,狠抓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努力构建学习型机关建设长效机制;要严肃学习纪律,保证良好的学风,学以致用,学用结合,以实践丰富理论,以理论的指引促进工作效能的提升,以良好的学风正党风、清政风、树行风;各级工商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意义,抓好学习型工商所建设,切实把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夯实工作基础;要把建设学习型机关与干部使用相结合,把学习态度、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纳入干部综合考评体系,把学习型机关建设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体系,确立崇尚学习的用人导向;要加强对建设学习型机关的督促检查,总结经验,发掘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正面引导、以点带面,促进学习型机关建设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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