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望城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_长沙市农田生态建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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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

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示办法》(湘水办[2016]35号)等农田水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区人民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引导、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加强我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节约高效的供排水保障体系,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1、谁受益、谁负责。

2、以维护管理为主,硬化护砌等为辅。

3、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4、坚持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实行申报立项、工程建设、完工验收三个阶段全方面公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性投资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项目(以下简称小农水),主要包括骨干山(平)塘、骨干灌排渠道、骨干小型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范围为:

1、骨干山(平)塘清淤或改造。

指水面5亩以上、蓄水量10万立方以下,有灌溉功能的骨干山(平)塘。

2、骨干灌排渠道清淤或改造。

指底宽0.8米以上的灌溉渠道、底宽4米以上的排涝渠道。

3、骨干灌排泵站的新建、更新改造或维修维护。

指装机容量22千瓦以上的固定灌溉泵站;装机容量55千瓦以上的排渍泵站。

第三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群众村组的实施主体作用,所需资金由街、镇自筹,区级适当补助;第二条范围以外的其它小农水项目所需资金由责任主体、受益主体全额自筹。各街、镇是小农水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受益主体(村组、受益农户、农业合作组织等)是小农水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区水务局建立小农水项目现状台账。已获得国家其他支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申报;已获得区级小农水建设奖补资金的项目要进入区小农水已建台账,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街、镇严格依据本办法申报,申报材料需征得受益主体同意并进行街、镇、村公示。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项目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街、镇水务管理站审查确定初步实施方案和预算,街、镇政府和街、镇水务管理站签具意见后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区水务局审查核定后列入当年秋冬修水利建设计划,提交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小农水补助资金项目时需填报申报表,要求:

1、项目施工前照片。

2、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基本概况介绍、标准断面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结构复杂的工程必须提交水利专业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

3、各项目筹资投劳方案和承诺,建后管护制度和管护承诺。

4、由街、镇水管站汇总统计,报水务局农水科审核。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民办公助资金补助的具体标准为: 骨干山(平)塘工程

1、清淤增蓄按蓄水面积补助0.2万元/亩;护坡、挡土墙砌体补助400元/m,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处。

2、骨干灌排渠工程

骨干灌溉渠:清淤由群众投工投劳完成、费用镇村自筹。骨干排渍渠:清淤增蓄底宽4~10米的渠道补助5万元/km,底宽大于10米的渠道补助12万元/km。

3、骨干灌排泵站工程

骨干灌溉泵站新建或更新改造补助按0.4万元/千瓦,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处;维修维护补助按0.1万元/千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以上工程需要进行其它方式改造的,需按审核后初步设计方案再结合当年《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定价》确定工程预算进行补助。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各街、镇为组织建设实施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街、镇水管站为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编制、计划申报、工作协调、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质量监督、验收、资料整理汇总。

第八条 各街、镇、村要加大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筹资投劳;实施前公示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以宣传栏的形式在街、镇、村组公示建设内容、资金来源、项目投入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小农水项目必须由街、镇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实

3施计划责任状和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条 小农水项目开工前到望城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全程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方案执行,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及预算不得调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验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具备完善的申报资料。

2、公示资料。

3、材料设备发票复印件及清单和其他映证资料;附施工中和施工后同一角度相片不少于3张。

4、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水管站、财政所、纪检监察、受益村组、受益农户不少于3户、实施主体进行验收,对质量、工程完成情况等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街、镇验收合格后向区水务局申请验收复核,区水务局农水科、财务室、监察室、质监中心等部门联合财政局组成复核小组进行验收复核。复核项目工程数量不足或者资料不合格,该项目验收不予通过,补助资金按不合格比例进行扣减。

第十四条 验收复核后各街、镇水管站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归档并报区水务局核备。

第十五条 小农水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水务局对街、镇绩效考核。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拨付

第十六条 小农水建设实行“政府引导、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鼓励“自筹起步、先建后补”的办法。补助资金来源于秋冬修水利建设计划资金,由区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七条

小农水奖补资金由水务局制定拨付方案,由财政局

拨付到项目所在街、镇财政所,由街、镇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补助对象。项目开工后当年年底拨付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八条

各街、镇要健全资金支付的审批手续,用好管好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水务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各街、镇作为组织建设实施主体也是管护责任主体,根据各街、镇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护制度和管理标准,落实到受益主体,成立由受益主体牵头的管护机构,建立专职管护队伍,经常性进行检查监督,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规范、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合理筹集严格管理管护经费。各街、镇要根据“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合理筹集资金,制定管护费用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筹集管护费用,用于项目设施的维修、支付管护人员的报酬,严禁挪用和浪费。经费筹集方式可以采用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收取会费等形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上级小农水建设项目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项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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