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_木材运输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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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第二十三条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的,没第二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第二十五条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相当于木材价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第二十七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决定。罚没收入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给木材运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木材。款10%至50%的罚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收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越权发证的机关负责赔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的;
(三)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
(四)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其运输工具的;
(五)买卖木材运输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凭证运输的林产品,适用本条例。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保护特种森林资源公布的限制采集的树皮、树根、树叶的运输,参照本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大宗木(竹)制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筏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竹材在一吨以上的木(竹)制品。
木(竹)半成品,是指以木竹为原料,经过加工尚未形成最终产品的制品。
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的活体。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
(一)木材采伐(采集)许可证;
(二)购买木材的票据;
(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四)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
(五)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