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的思考_增值税减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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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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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2-31 作者:襄城区国家税务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政策上存在的问题
1.政策定义不明确。如《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规定中“核算不清”应可理解为“不能分别核算”的情形之一,但两种结果的处理方式却不同,造成基层税务机关在进行减免税审批和审核时难以操作的情况出现。
2.征免范围难界定。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日常管理中基层税务人员很难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业产品是本社成员自产生产,还是外购销售的,一旦办理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登记手续,不仅外购农产品部分销售免征了增值税,而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抵扣了税款。
3.部分政策规定有“画蛇添足”之嫌。如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是不分销售对象的;而财税 [2008] 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难道农民专业合作社向非本社成员销售不免征增值税吗?
4.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区分模糊。如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属备案类减免项目,只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执行;但在实际退税操作中,却又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退税程序一样,因此在CTAIS系统中做资格备案时,无可选项,难以选定其减免类型。
(二)国税机关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涉农户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造成税收管理难度极大。首先,受经营习惯、教育程度等影响,部分涉农户对财务核算缺乏起码的认识,认为只要有利于扩大经营、增加收入就行,有没有账本一样可以算清楚,聘会计还要多支出,因此就不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其次,从目前已减免备案情况来看,多数涉农户账簿设置非常简单,白条入账情况相当普遍,难以准确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税收管理非常被动、难度极大,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有很大的风险。
2.大多涉农户地处偏远,造成税务机关日常监管不到位。从目前已减免备案情况来看,大多数涉农户,特别是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的纳税户经营地点非常偏远,有的种养殖场地甚至在襄阳、宜城的地界上,加上交通不便利,无形中给税管员日常监管带来很大的不便,这些户长期零申报,随之,在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方面,都未将该涉农减免户列为重点征管对象,导致管理上存在较大的真空。
3.税务机关部门之间联动性不强,造成先申报免税后报备案资料的现象。由于目前CTAIS系统中没有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减免销售额”栏做强制限定,导致没进行减免备案的纳税人也可以在此栏填报免税数据,直接申报,同时受理岗位也未及时将这一减免申报情况告知税源管理、综合业务等部门,造成纳税人往往在已经申报免税后才被告知需要办理减免备案登记手续。
4.发票使用率低、纳税申报资料不实。由于销售对象大部分不要发票,加之有部分涉农减免备案户认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免税,也不开具发票,申报时存在随意填报的问题,有的开具了发票但一直进行零申报,有的帐簿反映销售额大而申报金额小。目前,辖区涉农户领购发票的只有5户,占备案户数的14%,实际开票数量也相当少。
二、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政策宣传。在核实纳税人开业登记时,对符合享受备案减免的纳税人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税业务、应税业务、纳税申报和规范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和宣传,并及时将减免税政策变化的情况告知纳税人,提高企业对税收政策的遵从度,从思想上对税收业务引起足够的重视,依规守法经营,规范核算申报,杜绝先享受减免税后报送申请备案资料的做法,促进减免税管理质效的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减免税有关政策。在政策层面上,结合《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实际操作中难于理解和执行的相关规定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如“核算不清”与“不能分别核算”具体界定标准;对审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作进一步明确和划分;对部分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等,从而使基层税务机关对减免税管理的操作更规范,操作性更强。
(三)抓好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的建账建制。在日常管理及巡查中,税管员要不时失机大力宣传建账的目的和意义,让纳税人充分认识到建账的好处,提高企业自主建账的积极性;同时税务人员应帮助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辅导财务人员规范建账,增强他们的财务核算、办税能力,并严格执行账簿管理制度,不定期检查企业财务管理情况。
(四)强化减免企业的年终清算、数据分析及纳税评估。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减免税台账,对年度间纳税人减免税事项发生变动和企业的生产情况、享受减免税情况等信息及时做好收集、更新和补充,以便全面了解企业的动态。在此基础上,认真落实减免税年终清算制度,在次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清算,详细摸清减免税类型、户数、税额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认真分析其生产经营、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情况等,并辅以纳税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五)逐步完善CTAIS系统减免税控管机制及强化内部协作共管力度。针对纳税人先申报免税后报备案资料的现象,一方面,在CTAIS系统程序中,对未减免备案纳税人限制其在CTAIS纳税申报表中的减免税栏数据填写权限;另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综合业务科应先将已备案减免名单通知大厅,大厅受理窗口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申报时,核实对照名单,决定是否受理,对未办理备案减免的纳税人当场告知,并及时将这一情况反馈税源管理科,督促其进行核实备案,从而强化科室内部之间的密切配合,达到齐抓共管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