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_职工医疗互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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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总工办„2011‟4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

现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

主题词: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抄送:浙江省总工会,市医改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志税局、王金财副书记、沈坚副市长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共印350份

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职工医疗互助运作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细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范围的单位职工。

二、互助形式

(二)职工医疗互助以一年度为一个周期,每期缴费一次。首期职工医疗互助起止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三)首期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标准为50元/人。下期缴费标准,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根据首期互助金收支情况确定。

(四)职工医疗互助金可由企业缴纳,也可由企业、工会和个人共同缴纳。由企业缴纳的互助金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互助金缴纳后,在一个周期内不作变更和退还。

(五)《办法》规定不接受个人申请参加,由职工所在基层工会以团体形式组织在职职工(以下称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单位不低于90%参加,100人以上单位不低于80%参加。

三、互助范围

(六)职工医疗互助金用于符合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经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

自负3000-20000元(含)之间部分(不包括自理、自费部分)医疗费的补助。20000元以上部分进入市医保困难救助。

四、互助待遇

(七)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000-5000元(含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30%补助;

(八)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50%补助;

(九)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15000元)之间部分给予70%补助;

(十)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20000元)之间部分给予90%补助。

(十一)职工享受补助后,在一个互助周期内又因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次申请补助,与上次发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叠加计算,不再设规定起付标准,但最高补助计算额控制在个人自负20000元(含)以内。

(十二)经市医保困难救助和《办法》补助后,仍存在特殊困难的职工,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提出补助建议,经管委会或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给予再次补助。

五、互助程序

(十三)由各区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工会、各基层工会组织动员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

(十四)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两份、《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十五)职工医疗互助金在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时由所在基层工会一次性收取。基层工会收齐互助金后将《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参加人员名册》和《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一并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岳王路3-5号,联系电话:87161004、87161233),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也可以由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六)为方便基层工作,各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可设服务点,由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上门办理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登记建档缴费手续。

(十七)各基层工会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金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直接转入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也可到现场缴纳。账户名称: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专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账号:***7706。

(十八)符合《办法》规定的职工均可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补助,填写《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工会可帮助填写),并提供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或市医保部门出具的结算单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基层工会将上述材料送隶属的区总工会、产业 4

(局、公司)工会,由区总工会、产业(局、公司)工会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如申请人前来办理补助手续的,还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手续,也可以由所在基层工会直接送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办理补助申请手续。

(十九)职工医疗互助补助实行即审即办,由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补助并提供完整材料后,经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初审,办公室审批,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发放。遇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提出解决办法。

六、有关规定

(二十)在《办法》中提到的“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是指以下病种的门诊医疗:

1、各类恶性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血友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精神分裂症;

6、情感性精神病;

7、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

8、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二十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职工患病治疗时,必须到市医保定点的医院医治和定点的零售药店购药。如确需到外地医院治疗时,须经市医保机构认可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市医保定点机构出具的收费收据、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在互助期外发生的医疗费和市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如应当从工(公)伤、职业病、生育保险支付的、应当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公共卫生负担的及在境外就医等医疗费用和已享受政府特殊医疗政策补助的费用,均不列入互助补助的范围。

七、监督审查

(二十三)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市总工会经审会、财

务部和社会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每周期结束后,由市总工会经审会对一期互助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媒体上公示,接受参加职工医疗互助的基层工会、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十四)本细则与《办法》同时实施。

(二十五)本细则由杭州市企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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