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_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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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中建二局医院

近年来,医疗卫生行业医疗纠纷和医疗差错的发生仍呈上升趋势,发生于医疗卫生单位的严重损害患者生命和健康安全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医疗单位的业务开展乃至自身的生存发展,损害了医疗卫生行业的形象。为了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消除可能存在的医疗安全隐患,我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制定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

一、全院各类各级医疗卫生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医疗安全。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把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看成是医院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的需要,是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需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一刻不得放松,要常抓不懈。

二、各类各级医疗卫生人员,要增强法律观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医疗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及常规,自觉地规范执业行为。

三、认真落实规章制度的同时,重点工作环节和重点工作岗位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根据自身的工作特点要进行补充和完善。首诊负责制、急诊、急救、交接班、三查七对、三级查房、病历规范书写等各项关键制度要坚决贯彻执行,要事事讲质量,处处讲安全,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抓深、抓细、抓严、抓实。1

四、完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医疗安全与每个医务人员的责、权、利挂钩,把医疗安全作为个人奖励、职称晋升和聘用的主要依据之一。凡发生医疗安全问题,引发医疗纠纷,造成经济赔偿者,其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1、因医疗纠纷造成患者不交费或科室为患者减免医疗费用者,其药费、材料费、成本费由责任科室承担,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和各项检查费不计科室收入,涉及医技科室、手术室的相关费用可记入相关科室的收入。

2、虽发生医疗纠纷,但患者按规定在我院交齐了全部医疗费用,则医疗费用可记入科室收入参与奖金计算。

3、医疗纠纷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其中损失金额的35%由责任人承担,5%由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承担,30%由责任科室承担,30%由医院承担。个人承担的金额由奖金或工资中扣除。科室承担的金额由科室的纯收入中扣除。

4、医疗纠纷如与多个科室或多人有关,其承担赔偿比例的分配可由责任科室或责任人协商按比例解决。也可以由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决定其各自的赔偿比例。

5、医疗纠纷经过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后进行经济赔偿者: 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26个月

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7-12个月

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1-2年

6、医疗纠纷未经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经济赔偿者:

赔偿金额1万元以下者(包括1万元),全院通报批评。

赔偿金额大于1万至2万元,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2-3个月。赔偿金额大于2万至3万元,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4-6个月。赔偿金额大于3万至5万元,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7-12个月。赔偿金额5万元以上,责任人聘用职称下浮一级1-2年。

7、若责任人为士级职称(医士、检验士、药剂士、技士和护士)则每月下调工资50元,下调时间与本条第5款、第6款规定的时间一致。

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经院医院鉴定委员会及院领导班子讨论,予以转岗或开除医疗队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发生医疗安全事故引发医疗纠纷后,所在科室要及时上报主管院长和医务科或护理部,同时要认真做好患者和家属的解释工作,要积极主动、方法灵活、果断处理,不得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

七、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过去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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