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书(市医学会)_中华医学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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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书
-----------患方肖根茂等人提交
吉安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
我受患者家属肖根茂、邹惠萍、郭海荣和郭子涵的委托,现就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向贵医学会申请“关于肖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事作如下答辩:
一、诊治经过
患者肖燕(28岁),因右上腹部阵发性疼痛,于2009年4月16日,到被告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看门诊。医方在对患者进行了彩超检查、淀粉酶和血常规等检查后,初步诊断患者病情为“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次日,患者入院接受医方治疗。住院期间,医方给予了患者抗炎等治疗。2009年4月27日患者腹部疼痛缓解即出院。医方在“出院记录”中诊断结果为“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并叮嘱患者出院后“低脂饮食,休息一周,定期复查”。
出院后,患者精神状况和身体状况一直不佳。2009年4月30日晚上10:50患者因腹部继发疼痛,再次入院,入院后进行抗炎等治疗。期间,虽患者一直在挂点滴,但疼痛却越来越强烈,且疼痛部位移至盆腔处及腹部。患方向值班医生多次反映患者病情恶化情况,但医方每次都答复:没有什么大问题,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缓解疼痛。
5月1日凌晨2点,患者进行抽血检查,报告显示淀粉酶升高,明显高于第一次住院时的数据。
5月1日凌晨5点左右,值班主任为患者肖燕会诊,作出值班医生相同结论“没有什么问题,继续治疗。”
5月1日上午9点,患者彩超检查中,发现肝脏后半方伴衰减,盆腔有积液,肝内胆管扩张,胆总管增宽,这些情况与第一次住院时相比较,病情已很严重。此时患方听从值班医生建议托人情邀请普外科的三个主任来为患者会诊,但得到的回复却是:一个在外钓鱼,一个休息,一个去向不明,并在未亲临现场检查患者的情况下,转告说“患者没有什么大碍,继续进行抗炎治疗”。经过10个多小时的抗炎治疗,患者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反而疼痛加剧,为尽快查清病因,医方建议到南昌检查。
5月1日上午9点半呼叫转院急救车,足足等待三个半小时,下午1点左右车子才来接送患者前往南昌医院,直到下午4点到达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待期间,医方未对患者做任何跟踪检查。因患者入院时开始昏迷,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即向患者家属下发病危通知单,经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当日下午5时许死亡。
二、医方的误诊、误治和管理不当等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
(1)诊断方面的过失:
众所周知,腹痛病因极为复杂,包括炎症、肿瘤、出血、梗阻、穿孔、创伤及功能障碍等;腹痛者应查明病因,针对病因进行治疗。本案患者因腹痛到医方就诊,第一次住院时彩超提示:胆蘘体积增大,胆蘘壁稍毛糙,胆蘘内低回声区,考虑为胆泥沉积,胰腺实质回声稍强,欠均匀;检查报告单显示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偏高。患者第二次住院彩超提示:脂肪肝、胆总管增宽、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腹盆腔积液;检查报告显示淋巴细胞比率、中值细胞数偏低,中性细胞数、中性细胞比率偏高;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谷氨酰转肽酶、碱性磷酸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甘油三脂偏高,载脂蛋白AL偏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验报告显示:胸水颜色深黄、浊度混浊、李凡他试验阳性;腹水淀粉酶1289U/L。以上检查数据,医方未充分考虑患者患有急性胰腺炎或是脂肪肝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草率认定患者患有胆囊结石并急性胆囊炎;并且在患者抗炎治疗无效,疼痛继续加剧并部位转移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原诊断,不积极查找病因。
(2)治疗方面的过失:
医方虽对患者进行急性胆囊炎的抗炎治疗,但由于病因的诊断错误,患者真实病情并无实际性好转。各项检查指标结果显示:病情相比第一次住院更为恶化。但是医方对此未予足够重视,仍然坚持原治疗方案。正是由于医方的诊断错误,导致了治疗错误,结果延误了治疗时间,加速了患者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后果。
(2)人员、车辆管理方面的过失:
医方面对患者病情恶化的情形,不积极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一方面,医方不主动安排医生会诊,反而要求患方自己邀请,并在患方真诚邀请的情况下推托会诊,且轻率作出非现场诊断!另一方面,医方救护车迟延接送患者转院,致使患者失去抢救治疗的宝贵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医方因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造成错误诊断、错误治疗以及转院不及时等结果,从而恶化了患者病情,延误了患者宝贵的治疗时间,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依法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被告应为此承担过失责任。望贵医学会依法作出鉴定,为不幸的患者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谢谢!
江西省共创律师事务所
蔡海燕
20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