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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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兴彝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楚雄兴彝村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先评估、再审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其操作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

第二章 种类与用途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

既有法人贷款指对已存在的企(事)业法人的贷款。新设法人贷款指对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贷款。第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建设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的贷款,以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 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除满足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规定的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

2第二十八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应落实放款条件并关注以下事项:

(一)贷款审批结论为有条件同意的,应落实相关条件。

(二)执行审批制的项目中国家要求批准开工报告的,已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已正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四)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资信情况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的变化。

(五)项目的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没有发生较大的负面变化。

(七)没有其他不利于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的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信贷部门应落实用款条件:

(一)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前,应落实以下条件:

1、客户已在楚雄兴彝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项目专用存款账户; 2、担保合同已经生效;

3、执行核准制的项目,核准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

4、执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已经获得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部门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的正式批准文件;

5、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督促客户按照下列原则支用贷款: 1、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要写委托付款书给楚雄兴彝村镇银行经办行,由经办行支付给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2、小于上述比例或额度内的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要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交易对手,经办行要认真审查资金用途。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借款合同约定,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担保能力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借款人按季提供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

(二)项目建设期,开户行应及时跟踪检查贷款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的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等;

(三)项目运营期,随时关注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等。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及总体运营状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内,发生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风险事项,要及时预警和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化解风险。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检查、展期、借新还旧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不良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楚雄兴彝村镇银行信贷信贷质量认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档案管理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

(一)用于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既有法人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楚雄兴彝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楚雄兴彝村镇银行项目融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项目融资业务是指项目承办人为该项目筹资和经营成立的一家公司,项目公司承担贷款。以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安全的保障。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一种产品。

项目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1、贷款用途通常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级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设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即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我行的项目融资业务为有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即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

第四条 项目融资除提供有效担保外,还可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条 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防止贷款集中度过大,有效分散风险。

第六条 项目融资的申请条件:

1、项目本身已经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预算已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专利等已经政府经贸部门批准,并办妥了相关手续。

4、项目产品的技术、设备先进适用,配套完整,有明确的技术保证。

5、项目的生产规模合理。

6、项目产品经预测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盈利能力较强。

7、项目投资的成本以及各项费用预测较为合理。

8、项目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有稳定的来源,并已经签订供货合同或意向书。

9、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用地已经落实。

10、项目建设以及生产所需的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已经落实。

11、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建设条件已经落实。

第七条 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等有关合同中,参与方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依靠自身经济和技术能力依法履行合同,并根据项目风险性质和各方控制能力,合理分担项目的商业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到位真实性的审查认定。

第九条 贷款的支付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同,但在采用委托付款方式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条 贷款的对象、期限、利率、贷后管理及操作程序按照《楚雄兴彝村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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