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_南昌公安局户口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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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更新时间:2009-6-12

为统一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户籍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适应我市人口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一站式”办公等业务升级拓展的需要,修订实施本《规范》。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

(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或本县范围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上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不需另外出具证明。

市外(含四县)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或住房证明。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凭父母的结婚证件、集体户口页复印件、学校证明,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也可在部队所在地单独立户。凭父母的结婚证件、军官证,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和监护人《户口簿》办理。

(四)变更或更正登记项目: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凭单位聘书或证明等;变更文化程度凭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变更婚姻状况凭结婚、离婚、死亡证件;兵役状况凭退出现役证明。

(五)收养弃婴户口落户:收养人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办理落户。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凭县、市(区)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本人《退出现役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择业军人落户还须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凭部队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介绍信》办理落户。

(七)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户口迁出:根据本人意愿,需迁移户口的,凭《户口簿》和《入学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八)大、中专院校新生和技校新生(原属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由学校统一办理落户手续;技校新生凭新生《户口迁移证》、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办理。

(九)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迁出:毕业分配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迁出;未分配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前往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迁回原籍。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可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直接办理迁出。

(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①分配落户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②到西部地区工作,本人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③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④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

(十一)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退学的户口迁移:转学的迁出凭转出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迁入凭转入地省级高教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因故退学需将户口迁回其原户口所在地的,迁出凭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学校批准文件或学校证明办理落户。

(十二)归国华侨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十三)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落户:凭省侨办的批准证明。

(十四)台胞回大陆定居落户: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台湾同胞定居证明》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十五)死亡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或殡葬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可凭死亡地公安机关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十六)应征入伍公民户口注销: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花名册办理。

(十七)出国(境)定居户口注销:凭出国(境)证件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十八)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办理。

以上户口事项,材料齐全的,“窗口”民警必须当场办理完毕。(十九)由市局、分(县)局督办的各类户口。

二、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直系亲属投靠:直系亲属投靠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三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家庭户口。

1、夫妻投靠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明、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3、老年父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一方达到即可)投靠子女落户:凭当事人《户口簿》、投靠方《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4、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凭落户人的申请报告、《户籍证明》、当事人的《户口簿》、子女关系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的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办理。未婚证明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或街办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及随迁人员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有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调令,当事人《户口簿》、《户籍证明》、调入单位证明。

(三)现役军人家属子女随军的户口迁移:凭军队旅以上单位政治部签发的批复、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当事人《户口簿》。

(四)录用公务员落户: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单位证明、落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办理。

(五)购房(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还建房、私有房和农民自建房)落户:

1、房屋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可申请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落户,凭申请报告、《结婚证》、直系亲属证明、《房屋产权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办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需要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

2、购房面积不到50平方米需落户的,必须要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申请人还应提供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或街办以上行政单位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的证明。

3、二人或多人共同购买的商品房要求落户的,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上只允许一户落户(双方到派出所签订协议)。

(六)人才落户

1、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办理落户。

2、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师和中专毕业生落户:必须在本市工作满一年(以南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为准)后方可申请落户。凭申请报告、《户籍证明》、《毕业证》或技术职称、技术等级证书,到亲属处和工作单位落户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到人事代理机构落户的须有《人事代理合同》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3、凡属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企业或利税大户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优秀的技术工人、能工巧匠需经县、区人民政府认定)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在我市落户的,凭聘用单位申请,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县、区人民政府认可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子女还需未婚证明和民警调查报告。

对农民工中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和高技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须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参照本款第③条执行。

(七)到西部投资、兴办实业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的户口迁回本市的:属迁回原籍的凭《户籍证明》和原迁出地户籍档案;属返回本市工作、生活的,须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

三、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旁系亲属投靠落户:旁系亲属分未成年人投靠和孤寡老人投靠二种,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家庭户口。

1、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因父母双亡或父死母改嫁等特殊原因需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申请人的申请报告、落户人的《户籍证明》、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申请办理落户;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的,凭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其他死亡的,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或其他有效证件、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2、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来我市投靠旁系亲属的,凭原户口所在地街办、乡、镇出具确属孤寡老人的证明和赡养公证书或经单位或街办、乡、镇鉴证的赡养保证书,双方单位或街办、乡、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落户人的《户籍证明》,以及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

(二)投资、兴办实业落户:

1、凡在本市投资兴办实业并已形成经营性固定资产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员,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件、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到帐证明和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可办理投资者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的落户;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2、凡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或捐资社会公益事业累计5万元以上,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未婚成年子女需来我市落户的,凭市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或县级以上相关单位的批复和确认件、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件、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3、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一次性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大陆亲属要求来我市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报告,银行资金到帐证明、会计事务所验资证明、项目审批机关确认件,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证明申请办理。

(三)内部调动落户:凭申请报告、行业主管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当事人《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四)大、中专院校学生就地“农转非”:凭《入学通知书》或《毕业证》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办理。

(五)漏登人员补录:凭申请报告、原始的户籍资料或民警调查报告和其他旁证材料办理。

(六)大、中专院校、技校新生(原属农业户口)落户:大、中专院校新生凭省发改委、省教委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文件,盖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入学通知书》,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技校新生凭盖有“江西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印章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学校印制的新生“农转非”名册办理。

(七)纳税落户:

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本市第一年纳税5万元或连续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凭本人或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街办或乡(镇)村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件,可申请办理业主夫妇、未成年子女及共同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的落户;成年未婚子女落户还须提供民警调查报告和未婚证明。

2、市级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的技术骨干及管理人员落户:凭单位申请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税票、落户人员的《户籍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其真实有效性必须由派出所民警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认定)、《户口簿》、身份证办理。

四、市局户政处审批的户口事项

(一)变更更正姓名:16周岁以下人员凭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告和当事人《户口簿》,在校生需凭学校证明。离婚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经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16周岁以上人员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二)更正出生日期: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人员须街办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校学生须学校出具证明。

(三)变更民族成份:凭申请报告和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20岁以上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但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四)变更性别:凭申请报告、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正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单位成建制搬迁的户口迁移:凭市政府办公厅抄告单、职工履历表、直系亲属名册及《户口簿》和《户籍证明》。

(六)其它依照上级公安机关需要审批、审核的事项。

五、材料受理

(一)申请人申报各类户口事项,应由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向办理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同时递交申办户口的各种材料。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为接待群众申办户口的责任人,对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应视情作出处理。

1、属窗口可以直接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

2、申请事项符合条件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申请,并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附件1);

3、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要一性告知群众需补充的材料,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2);

4、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而不能办理的户口,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

5、不得随意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办户口无关的其它材料。

(三)户籍内勤对受理的材料进行了审核,须上报审批的录入微机,生成审批表,进行网上审批流转,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属于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材料,交社区民警及时向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由社区民警写出详细调查报告后再一并报送。

六、网上审批时限要求

对所有需审批的事项,各级在批报材料的同时,必须在人口信息系统内进行网上审批流转。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无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值班所领导须当场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要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派出所领导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属分(县)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需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分(县)局,分(县)局在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派出所在收到审批结果当天告知当事人。市局户政处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收到分局上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七、“全程通”办理规定

(一)“死亡户口注销”和“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两项业务可按“全程通”模式办理。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数据,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可在本市任一派出所申请办理以上两项业务,对群众的申请,只要材料齐全,任何派出所户籍窗口不得拒绝办理。

(二)通过“全程通”业务办理了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在户口簿中打印记载,并加盖办理派出所户口登记章;办理了死亡注销业务的,在户口簿中加盖死亡注销章,收缴身份证。群众申办业务提供的材料依据由办理派出所存档保存。

八、“一站式”办理规定

(一)“一站式”户口迁移适用对象:

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有数据,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除涉及大中专院校、人事代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弃婴性质的集体户口外,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均可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按“一站式”模式办理。

(二)网上“一站式”户口迁移工作流程:

1、首先审核迁移人是否符合迁入条件及手续是否齐全。

2、对符合迁入条件且手续齐全的,核对迁移人信息主项,经申请人复核无误后,办理迁(移)入手续;发现户口登记主要项目有差错及公民身份证重号的,必须先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实更正后,方可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3、按照迁移人数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与准迁证第二、三联一起或与其它落户材料存档;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员私章。

4、打印户口簿加盖户口登记章;整户迁移的须换新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承办人员私章和户口登记章。

5、在迁出人员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簿》上作迁出登记并加盖迁出章;整户迁移的除加盖迁出章外,还需收缴《户口簿》。

6、原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递交变更户主申请,确定新的户主及与户内其他成员的关系,由迁入地派出所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上作相应的变更并做登记。

九、工作要求

(一)实行“一站式”办公后,派出所内勤要根据本所业务量的具体情况,定时查询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对异地办理非主要项目变更的,要及时更改底页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异地办理死亡注销业务的,要及时抽出底页,加盖死亡注销章,另册保存;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要在底页上加盖迁出章,另册保存。同时做好七项登记和报表统计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本所迁入人员情况及时告知相应的社区民警,便于他们掌握,更好地进行实有人口管理。

对异地办理了“一站式”迁入的人员,属工作对象的,要通知档案内勤及时传递档案材料。

(二)对本所异地办理的业务有疑问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在办理“一站式”迁移过程中,如果发生错误将他人迁入的情况,当场发现的应及时通知户政处信息科进行回滚;事后发现的应通知群众到户口原所在地派出所按“一站式”办理迁移。

(四)因停电或网络原因无法办理业务时,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对群众申报业务先予受理,待网络畅通时予以办理并通知迁移人。

(五)派出所原则上不受理 “非转农”户口。

(六)派出所审批的户口事项中,需开《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存根与材料一起装订存档备查。需开的《准予迁入证明》登不进系统的,需手工填写。

(七)本市范围内人口申请迁移的不再需提供《户籍证明》;本市范围外人口申请迁移,派出所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查找数据的,可以方便群众免开《户籍证明》。

(八)群众遗失《户口簿》、身份证申请补办时,不再需要到单位、街办出具证明或登报申明遗失。补办《户口簿》凭户主身份证由户主本人或户内成员申请办理,补办身份证由本人申请办理。

十、工作纪律

(一)全市户政窗口民警要严格执行本《规范》,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市局户政处、各分(县)局户政科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公布,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二)经群众举报、投诉或在上级机关明查暗访中所发现的户籍民警对待群众态度冷淡,语言生硬,办事推诿,以及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行为,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由市局业务部门或分局按照效能建设及有关规定分别对当事民警实行通报批评、戒免谈话、离岗培训和调离原岗位的责任追究。

(三)对违反本规定,越权审批户口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借办理户口之机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的,经举报查实后,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范》由南昌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分、县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户政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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