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如何保障中心工作_服务保障中心工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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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如何保障中心工作
宁波发展改革委法规处处长王先军
一、扬长避短,找准法规工作的着力领域
根据网站公开信息,国家发改委、宁波市发改委都有15项职能。有些职能是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宏观经济、区域统筹、综合体改等;有些职能则是法规性较强的工作,如投资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价格监管等。政策长于引导性,法规着力规范性,两种工作手段各有长短、又各有侧重。有些领域需要政策和法规并用,有些领域则需要严格依法行政。法规工作应扬长避短,找准工作的着力领域,如投资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价格监管等,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二、把握工作定位,体现对全委法规工作的牵头作用
(一)思考问题应取“高位”,即从转变政府职能和“着眼大局、服务发展”的高度谋划推进发展改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例如,在“保稳促调”以及“扩大内需”等中心工作中,对于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我委法规工作做到规范与服务并重,规范绿色通道,提高服务质量。
(二)协调各方应舍“本位”。对外协调,以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尽可能选取能够兼顾部门利益的工作方案;对内协调,以推进工作为出发点,为业务工作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和解决思路,在服务保障中凸现法规工作的地位。
(三)指导督促要“到位”。牵头负责并指导督促业务处室的法规工作是法规处的职责。需要从全委角度统筹考虑的法规工作如法治工作规划、普法宣传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特别是对“三重一大”决策、行政审批(许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监督工作等,应由法规处室牵头组织,“指导和督促”一定要“到位”,不能“弱化”,更不能“虚化”。只有强化指导和督促职能,法治建设的效果才能逐渐显现,反过来又为法治的“指导和督促”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打下更好基础。
(四)具体工作不“越位”。法规处的工作依托业务处室,又要在总体把握上高于具体业务处室,工作性质兼具宏观和微观。有关专业性法律工作,应以业务处室主办为主,法规处进行审查把关,否则,容易越权、“越位”。如在我市推进 “扩权强县”改革工作中,委法规处牵头负责并起草了《关于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将25项原由宁波市发改委行使的职权下放到各县市区局。这项牵头工作的开展,首先要依托各业务处室提出的放权意见。
三、找准工作抓手,扎实推进具体工作
(一)以建章立制为基础,务实推进法规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从国家发改委层面,主要是加快立法步伐,实现部门职能的“有法可依”。地方发改委在补充立法和创新立法的同时,更需要侧重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特别是合法性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确保决策行为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制度化建设有助于改变基层法规工作“就事论事”的被动局面。
(二)依托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1、建议在国家发改委的指导下,对各地发改委出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进行交流分析,形成基本统一的全国发展改革执法规则体系。
2、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基础性工作。如明确发改委各种行政行为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编制审批事项的示范文本或基本格式。
3、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贯彻执行。法规处严格履行职责,通过考试、考核等措施,促进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法规处可以组织对行政审批处进行年度案卷评查,可以会同行政审批处对各县市区的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
(三)积极探索批后监管新路,致力于提升发展改革部门形象
行政管理法制的作用是以法律责任的追究来实现的。发展改革部门“不批不管”“批而不管”的现象还客观存在。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时代要求,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批、管分离”的管理机制非常必要。在这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如批后监督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监督、如何实施责任追究。目前,执法队伍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较为健全,而投资项目管理领域的执法队伍较弱。
(四)普治结合,讲求实效,做好普法工作
一是制定并实施具有前瞻性、引导性、可行性的规划;二是制定并实施一个立足市情、切合发展改革部门工作特点、紧密结合处室工作实际的年度计划;三是严格各种考试、考核制度,与有关制度做好衔接如行政执法证考试制度、资格制度等;四是普治结合,通过对违法、违纪行为过错责任的追究,提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五是内外结合,在坚持委内多种形式普法的同时,注重开展面向社会的投资项目管理、招标投标管理、重点工程管理方面的培训宣传。
(五)抓住工作纽带,沟通上下联系,促进全系统法制建设
针对基层发展改革法规工作队伍不齐、缺乏沟通、缺乏支撑等现象,我委拟从以下方面积极探索:一是在今年开展价格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计划明年进行执法案卷评查,探索层级法治指导、监督工作新途径;二是由点及面,总结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经验教训,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宣传培训。我委在办理“宁波市轨道交通江厦桥东站配套设施项目复函”复议案件时,及时与省发改委沟通、汇报,妥善解决了争议,保证了项目的正常推进;三是在对县市区发改局的年度考核中,对法规工作应有所体现;四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确立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上级备案制度,我委已着手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