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优秀)_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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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业务办理流程

一、伤亡事故报告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日内将《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一式两份,报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二、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工伤职工就医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到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简单包扎或抢救,伤情平稳后转往我区协议医院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参保单位应在入院5日内填写《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写明未送协议医院治疗的原因,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逾期未报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2、工伤职工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在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由参保单位或协议医疗机构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医疗费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不能由协议医疗机构垫付。

3、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转诊医院时,由诊治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两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批准后实施。

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时,由市级经办机构指定的两家以上教学医院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一式三份,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往市外就医。

4、工伤职工到职业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业病时,由职业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在5日内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职业病治疗审批表》(表五),经参保单位同意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由职业病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5、工伤职工一次性住院(康复)费超过2万元和住院时间每超过60天时,参保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一式两份,参保单位、医院盖章后,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四、辅助器具的配置

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参保单位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报表》(表六)一式三份,并持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居民身份证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并经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由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市级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五、工伤职工旧伤复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参保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七)一式两份,由就诊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六、工伤职工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应由工伤协议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内容,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表八)一式三份,报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核准后到指定协议康复机构就医,在市级工伤协议康复机构住院康复治疗的,报市级经办机构批准后,由市级经办机构垫付康复费用。

七、待遇审核与支付

(一)医疗费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审核与支付。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伤残等级鉴定后,参保单位于每月1-10日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4、治疗工伤的医疗(康复)原始票据、住院费用总清单、处方笺、治疗费、检查费明细等;

5、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记录、入院病历、手术记录、住院长期、临时医嘱等;由工伤职工所住医院出具并盖有鲜章的出院证或能够证明住院时间的其他资料;

6、经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审批同意的涉及工伤职工的所有审批手续报表;

7、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8、转往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

(1)经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市级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

(2)火车、轮船、客运车原始票据;(3)有效的住宿费发票。

9、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需提供《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十)一式两份及工伤职工本人的社保卡复印件(需开通金融功能)。

未达等级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由参保单位于每月1-10日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一式两份,并提供除上述第2项、第9项以外的所有资料。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审核与支付。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

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参保单位在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单位参保科办理人员减少后,于每月1-10日向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填报《重庆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表十一)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复印件

4、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5、包含该工伤职工的《人员减少表》复印件;

6、工伤职工的社保卡复印件。

(三)工亡待遇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审核与支付。参保单位应填报《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十)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销户证明;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被供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

6、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7、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8、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10、领取定期待遇的社保卡复印件(需开通金融功能);

11、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科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附:

1、《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表一)

2、《沙坪坝区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二)

3、《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三)

4、《重庆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表四)

5、《重庆市工伤职工职业病治疗审批表》(表五)

6、《重庆市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报表》(表六)

7、《重庆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七)

8、《重庆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审批表》(表八)

9、《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表九)

10、《沙坪坝区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申领表》(表十)

11、《重庆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表》(表十一)

12、《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13、《待遇简明表》

14、《票据粘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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