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_医疗纠纷案件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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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附33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

【摘要】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

纷案件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条例》进行判决。但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鉴定“二元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医

疗损害赔偿判决,赔偿标准

采用不一,高额赔偿依然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患者最终权利的保护。本文通过随机收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书,分析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的问题及亟待解决的难题,以促进“公正、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健全我国医疗损

害赔偿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医疗损害赔偿

【中图分类号】d919.

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248—d4

一、资料来源及基本情况

1.研究资料来源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案例中随机反馈的33份法院判决书。

2.基本情况:

(1)33份判决书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3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份。

(2)医患双方胜诉情况:33份判判决决书中,患

方胜诉,法院判赔的26例,占78.8%,患方败诉的7

例,占21.2%(见表1)。

表1 33仞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

注:33份法院判决书中有8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案件,患方仍获得了赔偿。

表2 33仞医疗纠纷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判决。②部分

采信: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分内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3)鉴定结论采信情况见表2。

(4)判决适用法律情况:在33份案件中,其中

5份完全依照《条例》进行判决,l6份不完全依照《条

例》判决,l2份完全不依照《条例》判决见表3。

表3 33仞医疗纠纷法院裁判中法律适用情况

二、分析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33份法院判决书中,其中对鉴定结论完全采信的26份,不采信率只有12.1%。说明医学会自200

2年《条例》颁布实施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规范、认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

科学、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

献。得到了社会和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2.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被采信的情况依然存在。

33份法院判决书中。有9例既进行了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又进行了司法鉴定,占27.3%:

法院委托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是多

种的,有患方改变诉由方面的原因。也有非患方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素。

(1)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

疗事故”后,法院启动司法鉴定。例1:某患儿出生后

3天.患严重败血症,后又发生脑栓塞,最终造成脑

瘫。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

委托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后果

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

司法鉴定。

(2)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但患方

提出诉由不是“医疗事故”后,进行司法鉴定。例2:

某患者,异位妊娠,失血性贫血,医院给于甲氨喋呤

注射化疗,患者发生肾功能不全,混合性贫血,经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

要责任。因患方对鉴定结论的医方责任程度不服,提

出本案诉由是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事故。因此,法

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疗过错与

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

75%,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并进行了判决。

(3)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法院直接否认了鉴定结论,采信患方提供的证据。例

3:某患者在医疗机构输血染上丙肝,经省、市两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患者输血时国家未有相关

规定须检测丙肝内容,医方在为患者输血未作相关

检测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失公正,故

不予采信。

3.同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存在法院判决适用法

律不同,对患者的赔偿标准就不一样,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仍然得到赔偿

(1)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把医疗纠纷赔偿分为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错”赔偿,患者诉讼的事

由不同,适用法律就不同。如例2患者对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中医方所负的责任程度不服。即改变诉

讼事由,提出对医方的医疗过错进行赔偿,法院予以

采纳,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试行)》等进行了判赔。

(2)33份判决书中,法院除适用《条例》有关赔

偿内容以外,还适用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等。

(3)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判决中,存在鉴定成属

于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的计算方法,患者获得的赔偿少,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赔偿金额高。

随机收集的判决书中仅有5例完全按照《条例》

进行判决,占总数的15.1%。有8例经鉴定不属于医

· 249 ·

疗事故,反而得到了赔偿,占总数的24.2%。例2中医

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仍得到27万多的赔偿。

三、讨论

1.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

题。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条

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法规,在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

护。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因此,200

3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

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从随机收集的33份法院判

决书中看,有26例完全采信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有21例适用了《条

例》有关条款进行判决,占63.7%。但认真分析有关

内容,我们发现。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

中,鉴定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法律

适用之间冲突和混乱。高额赔偿存在仍是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2.理论界对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知,是

造成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及赔偿标准不一的理论基础。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目前我国有诸多学说,有人

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另外有

人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按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还

有人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医疗纠

纷处理应当有独特的处理原则。[11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内容也就不同。法律界大多认

为医患关系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司法关系。嘲患者出现医

疗损害后。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

害责任。医疗损害除了直接表现⋯⋯对患者健康权

及身体权的侵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因患者的伤亡、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

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3】因此,面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不当而对患者的侵权行为,无论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组织器官的损

害还是精神上损害或利益上损失,都应进行医疗损

害责任赔偿。虽然《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受到法

律界的质疑。[41例4:某患者,宫内孕36周、双胎、急

· 250 ·

性脂肪肝入住某医院,给于常规检查后在连硬外麻

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与患方谈话内容不

详,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剖宫产”手术同意书,没有

签手术同意书,术后患者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市省

两级鉴定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原、被

告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

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

务,本案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

故,但由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条例》有

关规定,应按照《民法通则》、《解释》规定,判决被告

承担40%赔偿责任,共赔偿36 073.6元。

3.《条例》第49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

赔偿内容及属于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内

容,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解释》相冲突或不一致是

造成鉴定“二元化”和赔偿标准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我们经常发现,虽经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不

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如患者而严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医疗治疗时,医

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违

反了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注意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上面

例4所举的医方行手术抢救治疗时。术前与患方谈话

内容不详,双方没有签订“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也没

有签手术同意书,术后出现患者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

亡。医患纠纷因此发生。市省两级鉴定之所以认为“不

属于医疗事故”,是因为医方虽有没有签订“剖宫产”

手术同意书,也没有签手术同意书等过失,但这些过

失不会导致患者出现大出血而死亡,按照医疗事故的定义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也符合法学的因果关系论。按照《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规定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医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

医方这种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剥

夺患者的治疗选择权和心理准备的违法行为,给患

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质损失是巨大的,医方应基

于人道主义的原则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赔偿。但第49

条否决了患方通过这种渠道获取救济途径,显然有

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患方通过其它方式如

司法鉴定改变诉讼事由寻求赔偿是必然的了。

此外《条例》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内容如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民法的标准,具体的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也就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不尽一致,也是造成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

以深圳地区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死亡为例,分别按《解

释》和《条例》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前者赔偿金为478

117.8元,后者为71 904元,由此可见两者的赔偿标

准相差太远[51。

4.忽视《条例》医疗事故概念的内涵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内容,人为划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和

“医疗过错鉴定”是造成司法诉讼中鉴定“二元化”主

要原因。

《条例》第27条、第3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内容,即主要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

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进行鉴定。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是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遵守了卫生行

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调查和实践中我们认为,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方过失行为还是鉴定书得到体现的,如例4就

指出医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医疗过失。但在司

法诉讼阶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认识的偏颇,不能

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涵和内容,机械地

认为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

医疗事故”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对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它们之

间的关系未予以理论,鉴定涉及面窄等等。而司法鉴

定对多因一果的死亡成因进行分析,从而确认了较

为科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等。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是不科学,不公正的。又是欠理性的。医学本身作

为一门涉及到人的自然科学,是有其自身特征和规

律的,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是难以掌握和了解其复

杂性、高风险性的医疗行为,更不用说判断医疗行为的正误了。现代医学分科越分越细,涉及的专业越来

越多,如搞普通儿科的专家就无法涉及新生儿专业的案件。同时还存在着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医务

人员对患者的诊疗存在着不可预见性,加之患者的特殊体质等多种因素,缺少多年的临床经验和专业

知识,如何能够正确的判断复杂的病情变化呢?俗话

说:“隔行如隔山”,遇到医疗纠纷的案件,就需要有

一个专门的机构去认定、判断,而不是任何一个鉴定

机构和人员都可以判定医疗行为正误的。因此,《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指出:“医疗工作一项科学性、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邀

请掌握医学原理的专业人士,不用科学的方法、专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的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就判断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

妥善地解决纠纷。”[6

1而司法鉴定中法医学鉴定主要是解决伤残等

级.致伤致死原因的活动,与临床医学是截然不同的两门学科。法医虽然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但不具备

临床医学相关基础知识和长期形成的临床经验,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治疗的医疗行为

是否妥当、是否存在过失难以作出正确评价和判断,很显然法医是不能胜任这一鉴定内容的。因此,在司

法诉讼过程中。避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选择司法

法医学鉴定或以法医学鉴定否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不可取的。试想,在对一个高度专业学科进行鉴定

却排除相关专家参与。其科学性、公正性又何在?不

公正、不科学鉴定结论又如何作为判决的依据,保证

判决的公正、公平呢?目前司法诉讼活动中各种司法

鉴定存在,同一个法庭,同一起案件有不同种鉴定结

论,有时甚至鉴定结论相反,法官不知采信哪一种鉴

定作为判案依据,陷入尴尬的境地,同时这种客观造

成法官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加大。加重了赔偿标

· 251 ·

准的不一。也加重法官判案的随意性,更容易滋生司

法腐败。司法不公。

总之,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要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一和

处理不公,统一对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责任的认识,正确的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律适用。进一

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仍是摆在法

律工作者、卫生行政管理者和医鉴工作者面前亟待

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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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6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编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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