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_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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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002号)要求,请企业如实进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具体要求如下:
1、所有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均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有关联关系申报、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即表
一、表二不为空)应将该表录入CTAIS系统。
注: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如实报送,无关联业务往来的报送空白报表。企业有关联企业但无业务发生的也应详细填写表一《关联关系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完毕年度申报的应在5月20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将补报至各管理单位。
2、未如实申报的,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送。
3、同期资料准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申报比率计算公式为:企业关联关系申报比例=CTAIS系统中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表一《关联关系表》不为空的企业户数)/CTAIS系统中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户数之和;企业关联业务申报比例= CTAIS系统中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不为空的企业户数)/CTAIS系统中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户数之和。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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