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进程_企业内部控制后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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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进程
(一)初次出现:我国系统的内控制度建设是在有了《会计法》之后。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原则要求,财政部随即连续制定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二)重视伊始:但从更宽泛的管理意义上来说,真正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形成法规,是受到美国2002年安然事件、世通公司财务欺诈案及随后美国的萨班斯法案的影响。2006年经当时国务院副总理的批准,这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正式开始这项工作。当年6月6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风险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意味着中国走上了风险管理的中心舞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执行。《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有业内人士和媒体甚至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三)全面应用: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刚刚联合并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此前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为确保企业内控规范体系平稳顺利实施,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实施时间表: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