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记录_普法学习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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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学习记录

时间:2014年2月17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李全清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国务院

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时间:2014年2月24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李全清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简介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时间:2014年3月18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孙民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时间:时间:2014年4月11日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李全清

地点:会议室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苗会章

学习内容:《河北省义务教育条例》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均须面向全体学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二章 就 学

第三章 师 资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三十六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收取杂费的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地点:会议室

参与者:全体教职工

主持:李全清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学习笔记: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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