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_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

问题的复函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10-05-19 10:19

民办函〔2010〕84号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如何认定的请示》(沪民优发〔2010〕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门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机构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的规定精神,由设区的市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辖市由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组成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是否属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情形进行认定。如申请人或基层民政部门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

二、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应为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可作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依据。

死者家属须在残疾军人死亡6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逾期民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民政部门并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到相关医疗机构提取(或复印)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当地民政部门应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旦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死者家属不予配合,则认定程序中止。经审定无误的,将上述材料送认定机构。

三、关于“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认定及待遇 残疾军人原评残部位旧伤复发直接导致的死亡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机构依据上述用于死因鉴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死亡性质认定,并做出结论。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此也无异议,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如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不是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或提交、提取的相关材料不足以使认定机构做出“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结论,以及出现第二条中“认定程序中止”的情况,则民政部门不予按照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

民政部门户网站 时间:

2009-12-17 15:16

民发〔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对于2009年伤残军人抚恤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8900

因公

18300 因病

17700

二级

因战

17100

因公

16200

因病

15600

三级

因战

15000

因公

14100

因病

13200

四级

因战

12300

因公

11100

因病

10200

五级

因战

960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六级

因战

7500

因公

7080

因病

6000

七级

因战

5700

因公

5100

八级

因战

3600

因公

3300

九级

因战

3000

因公

2400

十级

因战 2100

因公

1800 附表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抚恤金:

抚恤金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情况而定,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继承。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死亡时,定期按一定标准发放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的抚恤金,直至受供养人成年或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这种抚恤金是发放给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因此,属于直系亲属的财产,不能作为死亡职工的遗产由所有继承人继承。

(2)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公民,肇事单位应给受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一定数额的抚恤费。这些抚恤费是发放给受供养人的,属于受供养人的财产,而不是死者的遗产,不能以遗产继承的方法分割。

(3)因革命军人致残、牺牲而发放的抚恤金依照 国兵役法的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军人抚恤证和一次性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残废军人的,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可以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的,国兵役法规定的应由国家一次性发给家属一笔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这些抚恤金属于军人家属所有,军人死后不能作为其遗产处理。

赔偿金:

赔偿金是因死者的死亡,使近亲属遭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给精神造成极大的痛苦,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向受到精神痛苦的亲属一次性发放的精神损失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是其亲属的个人财产,不能当成死者遗产继承分割的。

0

zlj1988123

2009-3-28 9:46:13 121.20.209.* 举报 伤残抚恤

伤残评定及伤残抚恤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机关依法所进行的一项行政活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有利于他们康复,也是革命伤残人员的一种政治荣誉。国家为维护革命伤残人员的权益,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伤残评定及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它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革命伤残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有何重要意义?

对因战因功负伤致残的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早在人民军队创建时就有了这一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革命伤残军人为夺取政权、保卫和建设四化负伤致残,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工作和劳动能力,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难。他们是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给予他们评残抚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负伤致残者生活和精神上的抚慰及补偿。对于加强军队建设、激励军人勇于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2、为什么将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

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我国《宪法》中也写的是残废军人,但是这种称谓不够科学准确,不能反应他们为了革命事业负伤致残的特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废军人残而不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继续做贡献。因此,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将原来的残废军人改为革命伤残军人。这与《宪法》中所称的残废军人其含义是一致的,只是名称的改变。与此同时,其他三种残废人员的称谓也做了相应变动。即:残废工作人员改称伤残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改称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改称伤残民兵民工。

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4、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5、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6、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7、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评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8、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所谓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我国评定伤残等级实行四等六级制,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9、确定病残等级的原则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国家评定病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依其丧失劳动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10、民政部1989年公布的评残条件同1950年内务部规定的评残条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总结战争年代评残经验制定的。其评残条款主要是外伤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条款是可行的,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些条款显得不规范,缺少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的评残条款,特别是各条款缺少定量标准,这对确定伤残等级带来很多不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新的评残条件。这个评残条件与1950年评残条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了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条款。原评残条款共44条,新评残条款70条,新增26条。其中:外伤9条。脏器(肝、肺、心、肾、胃、胰、肠等)损伤17条。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符合三等甲级至特等的,可按规定评残。

第二、内、外伤评残条款尽量明确了定量标准。比如对视力、听力程度,肢体失去和内伤脏器切除的部位等,都明确了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便于掌握。

第三、从伤残部位影响劳动程度或实际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出发,与原评残条件相比,等级间有宽有严、有升有降。比如原评残条件规定,肢体瘫痪“三肢以上瘫痪者”评为特等,而新评残条件规定:“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升为特等评残条款。

11、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戌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

《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

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

(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

(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72、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抚恤待遇?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

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情节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其伤残抚恤待遇。

73、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伤残抚恤待遇?

取消伤残抚恤待遇,是指对违法犯罪的优抚对象,国家和社会不再进行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优抚对象犯罪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处。因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使用这种制裁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这里所讲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司法部门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而认定的。

74、革命伤残军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可否予以伤残抚恤?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中被查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否予以伤残抚恤,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曾经破坏革命组织,残杀革命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或者犯有严重罪恶,有较大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有司法机关判了刑的,应当报请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军人的称号及抚恤,并没有收其伤残证。

(二)对于罪恶不太严重,或罪恶虽较严重,但态度比较老实,已经坦白交代认罪服法而被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判处徒刑期间停发伤残抚恤金,收回伤残证件;期满后可以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发还其伤残证件。但徒刑期满以后继续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发还其伤残证件,也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救济费。

(三)对罪恶较轻,只被判处管制或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管制劳动教养期间,收回伤残证件,停止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生活救济费;期满以后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待遇,发还其伤残证件。对没有受到管制、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同其他伤残军人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

75、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即:原来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仍按其标准发给。但是,过去有的地方对劳动教养的伤残人员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再予以补发。

76、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后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过错误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或者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或者虽然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但已向组织作过交代,长期积极从事革命工作的,如过去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并持有伤残证件的,可以恢复革命伤残人员资格,给予换发新证和予以伤残抚恤,过去未予评残发证的,如有档案记载或可靠证明,可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二)革命伤残人员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如叛变后曾积极为敌人工作),或者有过叛变行为而一直隐瞒的,不能按革命伤残人员对待。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被敌人抓去当兵,如果没有明显的罪恶,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也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展开其他相似回答(1)

一直在等待小8 2009-4-8 9:47:52 122.193.145.* 举报

伤残评定及伤残抚恤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后勤机关依法所进行的一项行政活动。它不仅有助于保障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有利于他们康复,也是革命伤残人员的一种政治荣誉。国家为维护革命伤残人员的权益,制定颁布了专门的伤残评定及抚恤的有关法规、政策。它作为优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革命伤残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有何重要意义?

对因战因功负伤致残的军人给予评残抚恤和优待,早在人民军队创建时就有了这一规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有了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暂行条例》,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规制度。革命伤残军人为夺取政权、保卫和建设四化负伤致残,不同程度地丧失了工作和劳动能力,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困难。他们是有功于国家、有功于人民。给予他们评残抚恤和优待,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负伤致残者生活和精神上的抚慰及补偿。对于加强军队建设、激励军人勇于献身精神有着重要意义。

2、为什么将革命残废军人改称革命伤残军人?

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我国《宪法》中也写的是残废军人,但是这种称谓不够科学准确,不能反应他们为了革命事业负伤致残的特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废军人残而不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继续做贡献。因此,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将原来的残废军人改为革命伤残军人。这与《宪法》中所称的残废军人其含义是一致的,只是名称的改变。与此同时,其他三种残废人员的称谓也做了相应变动。即:残废工作人员改称伤残工作人员,残废人民警察改称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民兵民工改称伤残民兵民工。

3、民政部门主管的伤残抚恤工作的对象有哪些?

在部队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伤残人民警察(不包括企事业单位享受劳保待遇的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无军籍的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指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城市居民、学生);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无工作的人民群众。

4、何为革命伤残军人?

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之指战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国家规定的评残条件,办理了评残手续,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者,均称为革命伤残军人,可以享受国家的抚恤和优待。

5、什么是因战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战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对敌作战中负伤致残的;

(二)临战前在战区执行潜伏、侦察(包括巡逻、执行后勤保障)等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其他意外伤残的;

(三)平时在边境线执行潜伏、侦察、巡逻、后勤保障任务,遭敌人武器伤或误伤致残的;

(四)对敌斗争中被俘不屈负伤致残的。

6、什么是因公致残?其具体范围是怎样的?

因公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其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伤致残的;

(二)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致残的;

(四)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因医疗事故致残的,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7、什么是因病致残?其评残范围是怎样的?

因病致残,是伤残性质之一。一般是指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

因病评残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因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

8、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是根据伤残者的伤残轻重,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的。所谓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是指体力劳动。我国评定伤残等级实行四等六级制,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9、确定病残等级的原则是什么?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病以外的疾病,经医疗基本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后,根据国家评定病残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依其丧失劳动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病残等级。

10、民政部1989年公布的评残条件同1950年内务部规定的评残条件有什么区别? 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的《革命伤残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评残条件,是总结战争年代评残经验制定的。其评残条款主要是外伤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基本条款是可行的,但随着情况的发展,有些条款显得不规范,缺少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的评残条款,特别是各条款缺少定量标准,这对确定伤残等级带来很多不便,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因此,民政部于1989年制定公布了新的评残条件。这个评残条件与1950年评残条件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第一、增加了内伤脏器损伤和职业病条款。原评残条款共44条,新评残条款70条,新增26条。其中:外伤9条。脏器(肝、肺、心、肾、胃、胰、肠等)损伤17条。患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符合三等甲级至特等的,可按规定评残。

第二、内、外伤评残条款尽量明确了定量标准。比如对视力、听力程度,肢体失去和内伤脏器切除的部位等,都明确了具体标准,执行起来便于掌握。

第三、从伤残部位影响劳动程度或实际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出发,与原评残条件相比,等级间有宽有严、有升有降。比如原评残条件规定,肢体瘫痪“三肢以上瘫痪者”评为特等,而新评残条件规定:“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升为特等评残条款。

11、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评残工作由具有审批权的卫生机关负责,并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一)总后勤部卫生部为全军最高一级评残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对全军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资格的审核与确认,负责业务指导;同时兼管总后驻京部分单位的评残审批工作。

(二)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行政)处,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基地指挥部卫生部,各军区空军、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后勤部卫生处具有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沈阳、兰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分别代管总后嫩江基地、总后青藏兵站部所属部队军官(含文职干部)、志愿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三)各省军区、各集团军、北京卫戌区、上海警备区、天津警备区、海军各基地、舰队航空兵、国防科工委和二炮军级基地、南疆军区、昌都军分区后勤部卫生处(科),各后勤分部、办事处卫生处,总后青藏兵站部后勤部卫生科,各军医大学,总后基地指挥部第一、二、三、四后方基地卫生处具有对义务兵的评残审批权,并负责所属直(代)供部队的义务兵的评残审批工作。

(四)要求补办评残的,义务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后勤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军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后勤卫生部门审批。

(五)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依据全军统一式样要求,铸制评残专用钢印一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12、军队评定伤残等级的范围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含文职干部,下同)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三)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档案中确有负伤记载并有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以补办评残。

(四)非编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公(工)致残者不予评残,按国家有关因公(工)伤亡办法办理。

13、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一)任何机关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军队伤残人员利益的行为。

(二)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并指派原则性强、熟悉业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干部负责惩办具体工作。

(三)严格评残分级管理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遇有不明确或难以处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14、军队评残工作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致残,在医疗终结后,经医院残情医学鉴定小组鉴定,残情符合评残条件的,方可办理评残审批手续。

(二)申报办理评残审批手续,应报送下列材料:

1、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其详细经过的证明材料(含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和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材料,病残应有医院出具的《病历摘要》;

2、个人半身正面免冠二寸黑白或彩色相片三张;

3、医院出具的《评残医务证明书》一式三份;

4、由伤残者所在师级以上单位(含独立团)卫生部门填写的《申请评残报告表》一式两份和《革命伤残军人证》(伤残等级和编列序号由评残审批机关审批后填写);

5、个人申请评残报告材料;

6、现役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要求补办评残的必须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如原始病案资料等);

(三)申报评残的全套材料必须经申报机关挂号邮寄至评残审批机关。非申报机关或个人直接呈送的申报评残材料,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四)评残审批机关收到申报的评残材料后,应依据评残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办理。

15、军队对评残登记、统计、报告有何要求?

(一)严格登记、统计制度。各级评残审批机关应建立、健全登记、统计制度,详细填写《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坚持审批一个,登记一个,每季汇总统计一次。《革命伤残军人证盖钢印登记表》和《评残申请报告表》、《评残医务证明书》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列入卫生机关档案资料,以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二)各大单位评残审批机关每年年终应对所属各单位本年度的评残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连同《年度评残工作统计报表》,于下年一月底前一并报总后勤卫生部。

16、军队评残工作应如何加强监督?

(一)领导监督。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评残工作,要经常听取主管评残工作同志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研究解决。上级评残审批机关对下级评残审批机关和医院,负有检查、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发现诈残、假残者,经核实后要立即吊销其《革命伤残军人证》,并要严肃处理当事者和有关人员。

(三)地方监督。对地方民政部门反映军队评残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评残审批机关要认真对待和查处,确属错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与地方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17、对在北京戒严期间和平息反革命*中伤残的军人如何抚恤? 经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执行戒严任务和平息反革命*任务中伤残的军人、武警、公安干警,按因战致残予以评残抚恤。

18、现役军人因公出差遇车祸致残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确属因公外出执行任务,或平时训练、施工、生产等工作中乘车,因非本人责任不幸遇车祸致残,属于因公性质,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19、现役军人探亲途中因意外事故负伤致残可否按因公评残?

根据因公评残的有关规定,部队干部、战士经组织批准探亲,在途中因非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后,如符合评残条件的,可由部队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办理评残手续。

20、军人因公外出救火时烧伤是否能评残?

现役军人因公外出执行任务,在遇火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时被烧伤,经组织调查,情况属实,烧伤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应按因公评定伤残等级。

21、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

义务兵因公外出被地方青年打成重伤能否评残,要根据当时公安部门或军队组织裁决结果而定。如裁决属于义务兵为维护社会治安而致残的,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可按因公评残:如系个人违反纪律致残,不能评残。

22、义务兵因煤气中毒,生活不能自理能否评残?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义务兵评残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义务兵在执行任务中或住集体宿舍因煤气中毒致残,个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原则上可按因公评残。如家属来队,个人住家属宿舍,因自己不注意导致煤气中毒,经治疗终结,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病残条件的,一般可按因病评残。

23、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

军人因手术致残能否评残,要区别情况而定。现役军人因病实施手术时,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可按因公评残。非医疗事故经手术致残的,如系义务兵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按因病致残;军队干部(含文职干部)和志愿兵不能评定病残。

24、军人因脑震荡后遗症可否评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致脑震荡留下严重后遗症,影响正常工作的,可视其伤残情形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对于轻微脑震荡,经治疗后基本恢复,对工作基本上没有影响,不予评残。

25、为什么义务兵因病可以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同时,还规定了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义务兵因病评残,主要是基于对他们退出现役后的生活考虑的。服现役的义务兵,大多来自农村或城镇待业青年,他们患病致残后,劳动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丧失,日常生活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且旧病容易复发,需要经常医疗。但是,他们退出现役后,大部分人无工资收入,医疗亦无保证。因此,国家按规定给他们评残,可以使他们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减轻生活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他们的体贴和关怀。

26、志愿兵评定病残有何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因积劳成疾致残的,同军队干部一样,不予评定病残,可由部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转地方工作。

27、为什么现役军官因病不能评残?

服现役的军官,不同于服现役的义务兵,他们有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生活是有保障的,疾病的治疗也有保证。这些人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给他们安排工作,其生活福利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水平。因此,对现役军官不应评定病残等级。

28、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重能否评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也就是说,因病致残的对象要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一是在服役期间患病;二是服现役的义务兵。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不能评病残。所以,对义务兵带病入伍,入伍后病情加重经手术后致残的不予评残。

29、现役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服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对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手续,并由军队按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义务兵需经军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大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部的卫生部门审批。

从医疗终结日起,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残情虽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亦不再办理评残手续。

30、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一)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要求补办评残的,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原所在部队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士兵需经军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需经军区级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批。

(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包括二等乙级),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思念规定补办评残手续,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

对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情符合三等乙级或三等甲级条件的以及对因病致残的义务兵,不再补办评残手续。

31、移交地方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负伤致残,能否按现役军人评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县(市)人武部改归地方建制,其工作人员已不属于现役军人,而是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因此,人武部改为地方建制后,人武干部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按现役军人评残,应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残规定办理。

根据有关规定,从1990年10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青海省海北、黄南、海南、果洛、玉树、海西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等行政区划内的71个县(市)人民武装部重新收归部队建制。因此,在上述县(市)的人武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归为部队建制后,其干部、战士的评残工作应由军队负责,即按现役军人评残。

32、县人武部移交地方前人武干部因公致残,移交后能否补办评残手续?

人武部移交地方前其干部因公致残,未办理评残手续,移交后要求补办评残手续的,由地方民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医疗终结后三年内,可视残情评定伤残等级;三年后,只有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才能予以评残。

33、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病情发展可否予以评残?

对于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由于病情发展,经医疗终结后,符合病残条件的,应当采取优待补助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不应给予评定病残等级。但是,对于个别已经取得伤残待遇的,一般可不硬性取消。也可以采取不发给伤残证,而给予不低于原来享受的伤残抚恤金的定额的定期定量补助,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34、革命伤残人员随着年龄增大,残情发生变化可否提高伤残等级?

有些革命伤残人员,由于年龄增大,体质发生明显变化,因此,残情也随之加重,这是一种自然现象,一般不可调整伤残等级。但对个别因伤口复发、残情变化较大的,应予适当调整伤残等级。

35、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残是否可以评残?

部队在实弹演习中误伤群众致成伤残是不应评残的。但对于伤残者的善后问题,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与部队联系,由部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抚恤,以后有困难时可按社会救济处理。

3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办理评残手续?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负伤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其评残程序一般是:个人向所在县(市)或直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评残申请;出具原始记载、可靠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地方基层组织的意见等材料;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初审;指定医院检查残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分别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伤残证件。

3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如何补办评残手续?

根据现行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未及时评残,从医疗终结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补办的可视残情确定伤残等级;对三年后个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明确证明,经医院检查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包括二等乙级)评残条件者,可予以补办评残,由民政部门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38、为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评残?

因病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医疗都是有保障的,他们的待遇一般都高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标准。因此,对他们不应再给予评定病残等级,另发抚恤金。

39、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何处理?

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伤残人员要求补发伤残证件,如伤残情况属实,有可靠证明,应承认其伤残人员身份,但不宜办理补发伤残证件手续。

40、地方民政部门怎样发挥评残监督作用?

地方民政部门要发挥好评残监督作用,主要把好两关:一是把好从部队转业或退伍到地方的伤残军人的接收关。要严格登记审查手续,对不符合评残范围、条件及审批权限的,不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二是把好地方评残关。要建立健全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严格按评残规定办事。

在把好上述两关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领导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1、伤残人员证件从何时统一制发,它的款式如何?

伤残人员证件,最初是建国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统一制发的。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撤销,各类伤残人员证件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革命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名义制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伤残抚恤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障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于1981年以民政部名义重新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即:《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和《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其款式均为长方形,红色塑料证皮,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字样。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包括军队和地方)进行了统一换发证件工作。1989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和广大伤残人员要求,民政部依据《军人抚恤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再次统一印制了各种伤残人员证件,其款式有较大变动。其中,以伤残军人证件的变化最为明显,由原来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改为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证皮仍为红色,封面加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样。其它三种人员的伤残证件也有了新的变化:证皮由原来的红色改为蓝色;证件名称,由《工作人员残废抚恤证》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人民警察残废抚恤证》改为《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由《民兵民工残废抚恤证》改为《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字样。1990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1981年制发的各类伤残证件换发为新证件。

42、确立伤残抚恤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也应随之逐步提高。1988年有关部门确定了提高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的原则,即:

(一)伤残抚恤金标准。以特等革命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包括现在按规定发给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生活补贴)参考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为基础,其他各个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次按一定比例计发,同一等级因战、因公和因病致残的抚恤金标准,拉开档次,体现差别。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残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这一部分人数较少,抚恤金提高的幅度稍大一些。

(二)伤残保健金标准。考虑到虽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在生活和医疗等方面较有保障,但他们的工资收入一般较低,为适当增加营养补助,其标准也适当作些调整。从总体上来说,各个伤残等级之间的抚恤比例应趋于合理。

43、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怎样的?

现行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从1988年1月1日起公布实行的。其各个等级的具体标准见下页表。

44、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由哪些部门负责发给?

现役革命军人(含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也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45、何谓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而来的。随着革命残废军人称谓的改变,“在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既不科学,也不严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伤残抚恤金,是对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伤残保健金,是对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具有保健性质的一种补助费用。

46、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抚恤金?

(一)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人员;

(二)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经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被所在单位解聘,生活低于当地职工生活水平的,可改领伤残抚恤金。哪些革命伤残人员领取伤残保健金?

(一)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工作的;

(二)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三)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四)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

47、伤残抚恤(或保健)金从何时计发?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革命伤残人员经法定机关审定批准,发给伤残证才正式确认其为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同时享受有关抚恤待遇。因此,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

服现役的革命军人有没有伤残抚恤(或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部队主管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不发伤残抚恤金。转业或复员退伍后,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

48、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服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抚恤关系转移后,伤残保健金如何发放,由后勤部自行规定。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以及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伤残对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后,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第二年一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49、革命伤残人员因伤残证遗失,伤残抚恤(或保健)金应如何处理?

革命伤残人员遗失伤残证件后,应及时报告当地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应影响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发给。但遗失证件期间个人跨年度未领取的伤残抚恤(或保健)金的,一般不予补发。

50、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标准偏低怎么办?

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和物价的调整,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其抚养金标准较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规定: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伤残人员,所领取的抚养金与伤残保健金、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和地区物价补贴五项金额之和,低于现行的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于同一登记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如本人同意,也可改发伤残抚恤金,高出部分予以保留。

51、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其待遇偏低怎么办?

最近几年,随着伤残抚恤金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反映,他们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所领取的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伤残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抚恤标准偏低的问题,可实行差额补贴的办法,即:对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困难补贴)与伤残保健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伤残抚恤金标准数额,不必改领伤残抚恤金。

52、原在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调入国家机关后如何抚恤?

企业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原按劳保条例或企业单位规定享受抚恤后,调入国家机关工作,其伤残抚恤待遇仍应按照劳保条例或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原来所在企业单位负责处理。

53、伤残军人随集体转业后,到哪里领取伤残保健金?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从军队集体转业到地方有关部门工作的伤残军人,同通常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一样,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领取伤残保健金。为保证这部分人员伤残保健金及时发放,可由领取人所在单位事先与当地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并办理伤残抚恤金转移手续。

54、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及时领取伤残抚恤金能否补发?

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当年抚恤金(保健金)应当年领取。革命伤残人员长期在外,未按期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在他们返回原地以后,可以发给当年未领取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对于过了发放年度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一般不再补发。对于个别生活困难较大的,可酌情给予临时生活补助。

55、革命伤残人员出国安家伤残抚恤金如何计发?

革命伤残人员经批准到外国定居,可按照当时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金或保健金,以后不再发。

56、哪些伤残人员可以享受领取护理费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实长期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中,属于分散供养的和领取离、退休费的可享受护理费待遇。属于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和少数在职继续工作的,不享受这一待遇。

57、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离、退休革命伤残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享受护理费,其标准按《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58、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应参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标准执行,并随着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领取伤残保健金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发给其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5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集中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所说的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必须是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狐狸,不便分散照顾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60、安置革命伤残军人有何规定?

新《兵役法》对革命伤残军人的安置,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残情严重,由国家负责供养终身。

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61、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的户口可否由农村转到城镇? 根据有关规定:

(一)对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和今后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上述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在城镇安置时,要求将农业户口的配偶及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

(二)要及时为上述革命伤残军人本人、他们的配偶以及子女办理户口和吃商品粮的转移关系,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或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三)现在革命伤残军人修养院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本人要求分散安置的,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居住地的城镇安置。其配偶或16周岁以下的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应同时转为城镇户口。对过去历年来已经回到农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如有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或配偶在城镇长期分居等特殊情况,必须转移到城镇安置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62、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有何优待?

国家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历来实行优待。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享受减收票价优待,目前优待具体规定是: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五十;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的百分之二十。

63、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有何医疗、生活福利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去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同时也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医疗待遇。

64、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医疗待遇?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现行规定应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实行包干。

65、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是如何规定的?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66、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能否实行定额包干? 国家规定,对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公费医疗。但是,最近几年,有些地区对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的办法,即规定每人每年医疗费,交由本人使用。超过的自理。致使一些患重病或伤口复发的伤残军人不能及时就医,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国家对这部分人实行公费医疗,就是为了保证他们的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因此,对这部分人采取定额包干、超过定额自理的办法,是不应该的。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于1983年和1990年两次联合通知,要求各地对在乡二等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切实安排好这部分人的公费医疗费用,并规定“也不应对乡镇实行定额包干医疗”。

67、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如何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一般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领取伤残保健金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于个别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负担三分之一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68、革命伤残人员因复发到外地治疗和到外地安装假肢所需差旅费食宿费如何报销? 革命伤残人员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差旅费食宿费准予报销。具体办法是: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其所在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69、革命伤残军人需要配戴眼镜能否报销?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其眼睛视力受到障碍,无论是领取伤残保健金还是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经医院检查需要配置眼镜并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是可以配置眼镜的。眼镜费用,属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报销,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按本单位公(工)伤的有关规定办理。

70、哪些革命伤残军人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高位截肢不能安装假肢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配置代步三轮车。

71、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有何待遇?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根据国家的规定,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金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革命家属待遇。

(三)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四)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

72、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抚恤待遇?

一是抚恤对象死亡;二是出国定居,一次性给付终结;三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之日起至刑期终结;

2、优抚对象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3、优抚对象被通缉期间。一般来说,如犯罪情节不太严重,徒刑执行期满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可以恢复其伤残抚恤待遇。

73、革命伤残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伤残抚恤待遇?

取消伤残抚恤待遇,是指对违法犯罪的优抚对象,国家和社会不再进行抚恤和优待。这是对优抚对象犯罪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处。因此,《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使用这种制裁的犯罪作了严格的限定,即:“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这里所讲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司法部门根据罪犯所犯的罪行而认定的。

74、革命伤残军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可否予以伤残抚恤?

对于革命伤残军人中被查出有重大历史问题的,能否予以伤残抚恤,可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曾经破坏革命组织,残杀革命工作人员、人民群众,或者犯有严重罪恶,有较大民愤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已有司法机关判了刑的,应当报请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军人的称号及抚恤,并没有收其伤残证。

(二)对于罪恶不太严重,或罪恶虽较严重,但态度比较老实,已经坦白交代认罪服法而被判处徒刑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判处徒刑期间停发伤残抚恤金,收回伤残证件;期满后可以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发还其伤残证件。但徒刑期满以后继续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发还其伤残证件,也不能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救济费。

(三)对罪恶较轻,只被判处管制或受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在他们被管制劳动教养期间,收回伤残证件,停止享受伤残抚恤和革命伤残军人的政治待遇,但是可以根据他们的残情轻重和生活困难情况,酌情发给生活救济费;期满以后恢复他们的伤残抚恤待遇,发还其伤残证件。对没有受到管制、劳动教养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可以同其他伤残军人一样享受抚恤和优待。

75、革命伤残人员被劳教的应如何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因犯错误被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期间,仍享受原来的伤残抚恤待遇。即:原来领取伤残抚恤金(保健金)的,仍按其标准发给。但是,过去有的地方对劳动教养的伤残人员停发的伤残抚恤金(保健金),不再予以补发。

76、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

革命伤残人员历史上被捕、被俘后犯有错误可否给予伤残抚恤,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后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过错误行为(如只履行了一般的自首手续),或者曾经一度动摇,供出了一些不很重要的秘密,或者虽然有过叛变行为(如供出党的组织和党员),但已向组织作过交代,长期积极从事革命工作的,如过去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并持有伤残证件的,可以恢复革命伤残人员资格,给予换发新证和予以伤残抚恤,过去未予评残发证的,如有档案记载或可靠证明,可按规定补办评残手续。

(二)革命伤残人员被敌人逮捕、俘虏,如果在被捕、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如叛变后曾积极为敌人工作),或者有过叛变行为而一直隐瞒的,不能按革命伤残人员对待。革命伤残人员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后被敌人抓去当兵,如果没有明显的罪恶,其伤残抚恤待遇问题也可参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szkadzyc 2009-3-27 23:30:15 121.34.53.* 举报

解放军伤残军人抚恤金增加 今年比去年又增30%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三红”的生活补助标准,平均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28日介绍,这是1998年以来的第8次提标。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这一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农村的烈属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480元。“三红”即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在乡复员军人现行定期定量补助按抗日时期入伍和其他时期入伍2个标准执行,分别为1382元和1022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民政部 办公厅关于 民政部办公厅主任 民政部 办公厅关于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