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_贵州省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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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61号)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变更、注销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汇总编制本地区新农保基金收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方便服务农民、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金融机构订立委托服务协议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明确养老保险费收缴及待遇支付、信息交流反馈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年满16 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 参保表》);如新农保启动时已达到或超过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则需同时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附表二,以下简称《 领取申请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所填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在《 参保表》、《 领取申请表》 上签
费档次及开户行、银行账号变更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四,以下简称《 变更表》)。村协办员于每月10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 上报乡镇事务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复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于每月巧日前将相关材料及《 变更表》 等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依法确认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如参保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五,以下简称《 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l)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4)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医
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60 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为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巧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巧年的,可补缴至巧年,方可领取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 月10 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当年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缴费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当年达到60 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可以在到龄月份之前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
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 月1 日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视为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代扣成功后,参保人员不得再变更当年缴费档次。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六,以下简称《 个人缴费汇总表》)及《 参保公示表》,反馈至各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应于每年6 月1 日、11 月1 日前,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进行当年缴费提醒。
第十九条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可向村协办员提出零星缴费申请,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村协办员于每月10 日前上报《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汇总表》(附表七,以下简称《 零星缴费汇总表》)至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附件二,以下简称《 零星缴费通知单》)交需缴费人员。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零星缴费资格审核手续。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应在《 零星缴费通知单》 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缴费后由金融机构代开社保专用收款收据,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由参保人员持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到乡镇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确认收费,并换取社保专用收款收据。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后3 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应定期与金融机构进行票据传递、核销等。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为缴费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乡镇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最迟应于每年的H 月1 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九,以下简称《 集体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 补助明细表》 录入信息系统,并于5 个工作日内将《 补助明细表》 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十,以下简称《 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地方政府为特殊参保人员代缴部分)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
《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二,以下简称《 个人账户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 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现参加新农保后再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变更为城镇户籍、跨县(市、区)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等情况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现第十一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 日前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新增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领取申请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乡镇事务所可以提示制度实施时超过45 周岁且未办理过一次性补缴的人
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附表十四,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明细表》),《 待遇支付明细表》 由县级社保机构签章后交村、组公示。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20 日前根据次月新农保待遇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五),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确保每月20 日前实现养老金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巧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月底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第二章规定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后,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直接按标准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人员,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 注销表》、5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十二、三十六条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并领取除政府补贴本金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各地规定的丧葬补助费等。
第四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3 -一6 月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由村协办员向上年12 月31 日前已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附表十七,以下简称《 资格认证表》),规定认证时间、认证方式等。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 资格认证表》 或《 待遇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按期到乡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地乡镇事务所寄发《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附表十八,以下简称《 异地认证表》),经待遇领取人员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按期寄送回户籍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确认,继续发放其待遇。
至每年6 月30 日止,仍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社保机构从7 月起,暂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当年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九),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七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设臵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新农保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等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等,确定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以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等。
上年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社保机构应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县级社保机构应立即封存虚报、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