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_建筑节能备案资料1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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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北京市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 序事项名称 承办部门 号 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亦庄开发区 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地址

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

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

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 平谷区府前街31号 通州区车站路49号 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 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 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 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

联系电话

67887498 60718051 81296045 81312822 89992186 69544575 69843393 69045932 69104604 69426801 5995855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3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4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5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6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7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8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9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10 资质审批 11 建筑业企业12 13 14 15 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行政服务大厅 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政服务大厅

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

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

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

82141578

65022155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领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领号)

(二)区县建材备案部门和地址详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相关行业协会、备案部门、交易中心的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区县建材备案部门受理时间按其告知的法定工作时间为准。

广东省

进粤企业申请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应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www.gdcic.net)“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网上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进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进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七)《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的能满足相关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八)施工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管理人员(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 称证书、资格证明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施工企业在粤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以及《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中所列常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

(九)设驻粤经营管理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意:上述

(二)至

(十)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贵州省

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原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定制度不再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建设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要求,并向省住建厅申请办理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

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范围:

(一)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和技术(含幕墙);

(二)节能门窗及玻璃幕墙(含空气幕墙);

(三)太阳能、地热能、污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成套技术和设备;

(四)集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建筑遮阳技术和产品;

(七)其他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三、办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建筑节能与产品备案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代理商出具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证明原件;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证明,身份证;

(三)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科技项目评估报告或新产品鉴定证书; 省外单位开发的技术或者生产的产品,应当在取得生产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或备案;

(四)技术(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规程、验评标准;

(五)国家或我省法定检测机构以抽样方式检测并出具的型试检测(检验)报告(两年内);涉及卫生健康的必须出具卫生检测报告;利用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出具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以及质量承诺、售后服务、三包等管理制度资料;

(七)使用说明书;

(八)用户意见(新产品出外);

(九)技术、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转让协议。

四、申请资料应按以上顺序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以A4纸复印装订成册,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核验后返还申请人。

五、备案程序:

(一)省住建厅收到备案资料后,组织专家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资料齐全且技术符合贵州省建筑节能工程应用条件及要求的,在贵州省建设信息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核发《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以资证明;

(四)《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重新按程序申请备案。

六、2010年10月1日前取得“贵州省建筑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满后按程序申请备案。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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