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蒙幼儿园办学章程_幼儿园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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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幼儿园。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出资金额 万。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十六条 本单位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七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