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重点_卫生法规与监督学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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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重点

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老师主要讲四个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法律,执业医师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法(这个法看老师ppt,第239页开始),药品管理法。这四个法律中的法律责任这一部分都要看。绪论

第2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答小标题)

1.健康保护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公平原则;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5.患者自主原则。

第13页,卫生法的调整对象(选择题)

第13页,卫生法的特征(简答题)

1.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

2.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

3.卫生法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4.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的目的和宗旨(尚未找到书上相关内容,请大家补充)

第16页,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考选择题

第37页,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第38页,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第39页,医疗机构执业不予登记的情形

以上各种情形都要看。

医疗机构的登记形式(在书上未找到)

第41页,医疗机构执业规则(简答题)

第48页,医师资格考试应具备的条件(比如里面的年限,地点等)

第49页,执业医师执业注册(注意与医疗机构执业不予登记情形比较)

第51页,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规范(简答题)

第52页,法律责任(选择题)

第55页,执业注册的程序,再注册中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5年。

PPT第236页,可能考案例分析,关于医疗鉴定,之前是二元鉴定体制,这个体制的好处、坏处,为什么现在改为以司法鉴定为主,司法鉴定为主的好处和不足之处。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领域存在着二元化的格局:其一是委托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其二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征

1、鉴定主体特定,《医疗事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是中华医学会及地方各级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2、鉴定基于指定和委托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不同

1,司法鉴定的启动为司法机关,当事人仅为申请人,鉴定启动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人则可以是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或医患双方。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可选择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具有唯一性即医学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采取合议制度,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鉴定组织承担责任。

4、司法鉴定的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实行集体负责制度,具体鉴定人无出庭作证义务。

医疗损害赔偿鉴定制度的二元化所带来的困局。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相互矛盾。

在现实的司法审判实践活动中会出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与司法鉴定机构结论相互矛盾,且大多数表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结论则一般为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所受到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关键性使得裁判者在作出司法裁判结果时左右为难。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1、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天然不信任感。

根据《条例》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是中华医学会及地方各级医学会,而医学会过度的行政色彩、其高度的专业性和鉴定的本地化,导致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成员中不可避免出现与医院或事故责任人存在所谓亲密关系的现象,即所谓的“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透明度过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规定了专家库抽取专家制度,但缺乏对专家专业技术水平的相关介绍。

鉴定过程缺乏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往往采取闭门会议的方式,鉴定结束专家原始意见,当事人无法查阅,加深了当事人的疑虑。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必要的监督,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当事人双方有对鉴定的过程无法了解,进而导致必要监督的缺失。

(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存在的问题。

1、医院方对鉴定人专业背景及水平的质疑。

法医学类司法鉴定人一般为法医学类专业背景,缺乏相应临床医学专业知识,医院方通常认为鉴定人长期不参加医疗诊疗行为,专业必定较低,且我国法医学专业上的法医临床学仅是我国所设,世界其他国家并无此学科。

2、司法鉴定机构的中介组织性质让当事人对其鉴定结果心存疑虑。

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以收取鉴定费用作为生存基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中介组织缺乏相应的监督检查,以收取鉴定费用作为生存基础的特性势必导致鉴定结果的趋利性。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均未对重新鉴定的次数作出规定,导致重复鉴定,各次鉴定结果之间不一致,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财务负担又导致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第84页,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条件

第85页,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条件

第86页,药品流通监督管理(7小点)

第87页,医疗机构的制剂管理

第91页,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注意比较假药、劣药的不同)

第100页,药品广告的法律规定

PPT里第247-262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条文都要看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一: 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医院利用医学鉴定排除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新规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亮点二: 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地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将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 “前款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解读]亮点四: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不得拒绝抢救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亮点五: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解读]亮点六: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解读]亮点七: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有过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读]亮点八: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亮点九: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亮点十: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简答题,答小标题

论述题,比如论述药品质量的现状及建议,可根据自己的看法尽量写多一些。

案例分析题,大概的格式是先摆出观点,再根据XX法中的XX规定(不需要具体写出是哪一条,只需要写出规定的内容),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用论据支持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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