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_村镇银行开业庆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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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开业、变更、终止
村镇银行市场准入
一、筹建村镇银行
1、操作流程:
2、行政许可证事权划分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
1、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2、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3、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3)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4、申请筹建村镇银行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工作方案;
(4)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5)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6)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交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5、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要点
(1)确定组建地点。主要发起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局发布的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选择组建地点,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设地银监局沟通后,开展筹建准备工作。需要设立机构的地域名单依据省内县域金融服务充分性状况确定,重点解决服务空白和竞争不充分问题。(2)履行法律手续。全体发起人(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订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同意出资设立村镇银行、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村镇银行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6、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申请人为筹建工作小组。筹建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银监局)。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村镇银行的材料”或“关于ⅩⅩ村镇银行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机关与决定机关为同一单位的只需报送1份)。
二、村镇银行开业
(一)操作流程:
(二)行政许可事权划分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村镇银行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验资。发起人(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2.筹建工作小组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与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
3.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应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起草村镇银行章程草案及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各项管理制度。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分局管辖区内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筹建工作小组在收到核准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银监分局或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各项业务。筹建工作小组应事先将村镇银行的开业日期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四)申请村镇银行开业的申请人在提出开业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
3、章程草案;
4、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村镇银行机构变更与终止
村镇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