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_医保卡使用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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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卡的管理使用规定

1.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统一领取医疗保险卡,确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凭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卡,应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3.医疗保险卡损坏而不能使用的,参保人员需凭身份证将损坏卡交参保单位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4.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疗保险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在30天内持医疗费收据、门诊用药记录、检查报告、“广州市医疗保险卡”等有关资料,由单位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指定银行办理冲卡手续。(冲卡:本应可以从个人医疗帐户支出的款项,因各种原因暂不能从卡中支出,只能用现金支付,事后可将该款项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划入个人普通金融帐户中的过程。)

5.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及时通过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即封存该帐户,确需补发新卡的,7天后即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成本费用由个人承担。

6.医疗保险卡损坏或遗失期间所发生的急诊医疗费,可凭医院急诊医疗费收据、病历,由单位集中统一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他门诊医疗费不再报销。

7.参保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卡,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帐户的有关情况

8.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您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您需用现金补足,不得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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