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辖区内广大业主的一封信3_致广大业主的一封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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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经营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业主: 2018年春节刚过,在这新年伊始,万象更新的日子里,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祝您身体健康,全家幸福!感谢您在过去的一年里对办事处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是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一年,为配合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大家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起到重大作用,现将其中主要部门内容条款摘录如下: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三十六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希望广大经营业主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办事处全体成员将携手广大经营业主共同努力、众志成城,共建美丽、整洁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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