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预防_暴力犯罪的原因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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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预防
宜宾市检察院课题组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它在全部刑事犯罪中占有一定比例,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以宜宾县、南溪县、珙县、筠连县的未成年人犯罪为例,分析县域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对比例和绝对人数呈上升趋势。各县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全部起诉人数比例的1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占总起诉人数的11.8%,南溪县2003年—2005年分别为6%、16.52%、21.53%。珙县2004—2005年分别为10.5%、17.3%。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分别为16人、27人、19人、27人、33人。
(二)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犯罪。宜宾县2003年—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中,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犯罪占71%,其中抢劫比例高达39%;珙县2004年-2005年的比例分别为86.7%、91.7%。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58%。此外,强奸犯罪也时有发生,例如宜宾县2003—2007年起诉的未成年人强奸犯罪总数为16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13%。其犯罪动机主要是以获取财物吃喝玩乐为主,以及追求感官刺激和出于哥们义气等。
(三)犯罪人员主要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男性,有低龄化趋势。学龄阶段辍学的社会闲散人员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学生较少。例如宜宾县2003年—2007年,被起诉的学生人数分别为3人、5人、2人、3人、3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平均为12.9%;筠连县2005年的比例为7%。未成年人犯罪中女性较少,绝大部分为男性,例如宜宾县2005年—2006年46名未成年犯中,女性只有1人。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犯罪年龄提前、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例如南溪县不满16岁的犯罪嫌疑人占未成年犯的比例,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的32%。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暴力趋向明显。未成年人模仿暴力、色情影视作品中的手段实施犯罪,普遍使用殴打、持刀威胁或砍杀等暴力手段获取财物,作案残忍且不顾后果,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
(五)团伙作案突出,但随意性较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力量和智力发展不足,个人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一般采取伙同多人、相互壮胆、共同行动的方式作案,也有一部分是在成年人的教唆、指挥下共同作案。但多数没有经过事前周密谋划和准备,主要是临时起意或一时冲动,伙同身边人员作案,还未发现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组织。
(六)犯罪对象主要为学生、老人、残疾人、单身妇女等力量较弱的群体。由于未成年人力量和智力发育原因,犯罪对象主要指向力量弱小的在校学生、单身妇女及老年人、残疾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十分复杂,是生理因素与智力因素、社会影响与自身性格等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未成年人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不协调。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发育较早、较快,具备了一定的体力和性冲动。但心理发育相对滞后,辨别是非、抵御不良诱惑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行事,常常出于攀比、义气、迷信暴力,稀里糊涂地走上犯罪道路。
(二)社会对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重视不够。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家庭、学校过度的重视学习成绩至上、升学至上,而道德、法制教育则相对比较缺乏。很多未成年人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缺乏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在行为上就缺少道德约束、责任约束,不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容易发生违法行为。
(三)社会不良价值导向、环境的影响和成人不良行为示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集体主义观念,并没有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价值观。社会流行的反而是个人主义、金钱至上、成王败寇等观念,导致部份未成年人不择手段地满足自我需求,自然就会发生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满足欲望的行为。不良网站,大量违规经营的录像放映、歌舞娱乐、赌博、色情按摩等场所,对未成年人产生了耳濡目染的效果,影响了他们的观念和行为。特别应引起重视的是,未成年人经常接触的家长、亲朋好友、教师等成年人的不良言语、行为,对他们也有较大影响。
(四)差生辍学流入社会,成为无业闲散人员。学习较差或曾经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往往被学校有意无意的歧视。学校甚至为了不影响其他学生、为了教学考核和升学率,劝退、开除这些学生,或放任其辍学。辍学的学生,年龄小、学历低、体力差、无一技之长,多数怕吃苦,无法就业,要么整天上网、要么在社会上闲逛,这些没有足够经济来源的闲散人员,相互聚在一起吃喝玩乐,很容易为了钱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社会保护不到位。目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特别是不构成犯罪的威胁、恐吓、殴打、小额敲诈勒索等。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除了一部分向学校、家长告发寻求帮助外,一部分人虽然会忍气吞声,但会形成暴力解决问题的思想。另一部分人则直接用暴力(包括借助棍棒、刀具、枪支等凶器)寻机报复,还有些未成年人则去寻求帮派团伙的保护,使社会上的帮派团伙,趁机进入校园,介入
学生之间纠纷矛盾的解决、进行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吸收学生为帮派成员,甚至实施性犯罪,最后导致学校不安全、学生老师人人自危。
(六)未成年人轻缓刑事政策执行偏差的误导。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出现了不顾案件具体情况一味从轻的极端化趋向,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导:未成年人犯罪不会受到严厉处罚。因而一些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还有一些成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在一线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三、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国家机构各方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根据以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针对性建议:
(一)强化家庭教育,养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家庭教育要克服放任不管、打骂惩罚、一味溺爱三种不良教育习惯。要通过持之以恒的言传身教,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全的性格、规范的道德观念和基本的责任意识,能够用道德、责任来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家长要注意观察子女的身体、语言、行为的变化,与学校沟通信息,及时对其引导。留守儿童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容易产生感情和心理方面的问题,临时监护人要安排其经常与父母电话沟通、留心观察儿童的身心变化加以引导、借助学校教师的力量关心和教育。
(二)改变学校应试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学校教育,尤其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必须真正让学生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改变一味追求升学率的应试教育。要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时间,自由安排的娱乐时间、参与家庭及社会活动的时间。对差生要重点帮扶,并在教学中,系统地安排法制教育课程或讲座,使学生逐步形成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制意识。
(三)落实辍学未成年人的帮扶与管理。辍学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成分,社会各方面应协调配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资助、劝导适龄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学业;二是对已完成义务教育或年龄偏大的未成年人,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使其获得生存的一技之长,并介绍、帮助其就业或创业。让辍学未成年人回到学校就学或在社会就业。
(四)加强特殊场所和行业管理,阻断诱发犯罪因素和销赃渠道。要加强网吧、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按摩厅、酒吧等特殊娱乐场所的监管,规范其经营内容和行为,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减少诱发青少年冲动型犯罪的环境因素。要大力整治金银、手机经营场所的收赃、销赃行为,阻断未成年人侵犯财产犯罪后的销赃渠道。
(五)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平安生活环境。教育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了解、认识社会(包括其中的危险因素),掌握自我保护和求助的基本技能。合理运用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缓刑事政策,确保受害方得到合理补偿、双方矛盾得到化解、罪犯得到悔悟并在监督下回到正常轨道。对恶性较大的或累犯的未成年人,应保持刑罚力度,维护刑罚的威慑力和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