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探析_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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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探析
【内容提要】近年来,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在农村出现了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家庭监护缺失、政府对农村基础教育支持乏力、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淡漠等诸多因素使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现状令人担忧,他们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其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概述了当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一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保障。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 large number of rural surplus labor force in rural migrant workers, the emergence of such a special group--“ Left-behind children”.Family care, lack of government of rural basic education, lack of social support for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love dim etc many factors make the left-behind children's education status quo worrying, their upbringing and education problems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but also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ducatio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goal of a harmonious society.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cogent safeguard of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s right to education to become the problem that solves urgently.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left-behind children's right to education and the statu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these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ecurity of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s right to education measures.[Key words] Left behind children in rural areas;The right to education;Security
近年来,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逐渐成为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其能否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
现。促进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促进人的身心发展的客观要求,因而保护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保障其受教育权利,关系到整个社会是否协调发展。
一、留守儿童以及受教育权的涵义
(一)留守儿童的涵义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农村中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或经商而留守在家的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特点是不具备独立生活的心理条件和独立生活所需的生理条件,与这些儿童一起生活的往往是其老、弱、病、残的近亲属,或甚至是父母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二)受教育权的涵义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一般法律的原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3条至27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个层次的公民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
近年来,虽然各地把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列入本地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了有效的教育与管护措施,但是,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一)监护不够。一方面,打工父母对子女总体期待过低,部分农民工潜意识里认为,农村孩子学业有成的机率不高,对孩子的学习总体期望值较低,缺乏硬性约束,将孩子的学业定位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上,将孩子的前途定位在外出打工上。另一方面,监护人对留守儿童学习介入过少。留守儿童和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等祖辈生活在一起,这些老人普遍年龄大,身体差,文盲比例较高,不但在学习上无法给留守儿童切实有效的帮助和辅导,而且由于年龄一般相隔近50岁,与留守儿童思想观念差异极大,存在明显的沟通障碍,教育管理上弊端较多。加之他们还要承担家务劳动和田间农活,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关注孩子的学习。据调查,总体上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成绩没有太大的差异,但留守儿童中成绩排名在中下等和下等的人数略多。对留守儿童在父母外出打工期间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估对比的结果,发现留守儿童现在的成绩和父母外出打工以前相比呈现了下降的趋势:在班上排名上等和中上等的人数有所减少,而中下等和下等的人数则增加了一些。
(二)有限的教育机会。由于父母在外打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都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就决定了作为监护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文化水平较低,素质不高,他们基本上没有能力去辅导孩子的学习,更没有科学的方式、方法去教育这些孩子,而且家庭中也缺少应有的文化氛围。即使有父母一方在家的留守儿童,也出现了由于留在家里的父亲或母亲,因为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和田间劳作,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关注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从而不能够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学习条件的情况。再加上许多留守儿童在家里还要承担一定量的劳动,孩子一人在家的情况更是如此。因此,这种情况不仅使他们学习时间比较少,而且还造成了留守儿童受教育的环境较差的局面。
(三)受教育的结果不理想。新时期随着我国教育体制和就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尤其受近年来金融危机的影响,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难渐渐成为社会问题,广大农村学子靠读书跳“龙门”的传统观念被打破。尽管国家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和杂费,但农村中很多家长受“读书无用论”思想观念的影响,并不积极主动地送子女上学读书。这些未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主要是农村人口。另外由于我国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普遍不高,学校中考、高考录取比率较低,农村儿童读书的机会成本和投资风险较大等原因,也导致了农村广大留守儿童辍学率居高不下。
三、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中的突出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也是“三农”问题的一个表现,其根源在于当地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体制矛盾。外出务工的农民一般是不可能把子女带到身边的。他们本身工作不稳定,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城市高昂的生活成本和教育成本是横亘在农民工及其子女面前的难以逾越的鸿沟。国家政策因素、社会环境因素、家庭内部因素和学校教育因
素等不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和相应的教育问题的出现。
(一)社会环境因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价值多元化的冲击下,社会上的“金钱至上”、“吃、喝、享、乐”、“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己经开始由城市向农村地区蔓延。对于自制力弱、心理空虚寂寞、监管不力、学习成绩又不理想的孩子们来说,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场所无疑是他们消遣时光的最佳去处。而一些黑心的网吧、游戏厅、录像厅老板受利益趋使,把这些孩子看作自己稳定的消费群体,往往给他们提供吃住玩一条龙的服务,这样极易使“留守孩子”沉溺其间而不能自拔,逃学、厌学、丧失学习动力、撒谎、小偷小摸等行为就慢慢养成了。一些原来在学习、思想品德等各方面都还不错的学生,由于长期没有父母的监督,就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以致道德和守纪意识滑坡,他们开始逃学、旷课、不交作业,以至于沾染打架、赌博、酗酒等不良习气。他们一旦受到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的唆使,就很容易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另外还有一些留守儿童读书观念淡薄,认为读书无用,自己父母也没读什么书,照样天南海北地去挣钱,将来自己一样可以走这条路,新的“读书无用论”在部分农村地区开始抬头。
(二)家庭内部因素。家庭对受教育者的教育影响是无处不存、无时不在的。家庭是社会关系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强有力的现实机制,它不失为传输价值观念、社会经验、文化习俗的中心场所之一,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有它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是其它教育形式所无法替代的,它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一起,共同构成促进个体发展的几个基本要素之一,是个体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家庭教育缺失是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缺损的重要因素。所谓家庭教育,即家庭中的年长成员主要是父母对年幼成员有目的地施加影响的过程。现代教育理论认为,家庭教育重于学校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任期最长的老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情感的培养、性格的养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所起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包括教导子女基本的生活技能、教导社会规范、形成道德情操、指导生活目标、培养社会角色、形成个人性格特征等,这是其它因素所不可替代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主要是通过家庭互动来进行的,家庭互动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形式,家庭互动的性质、特征、结构、过程等影响了家庭教育的过程与效果。但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的不完整或者缺失,使留守儿童的成长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亲子教育缺失的弊端。亲子教育是启蒙教育,是家庭教育的深化,是影响人的一生的至关重要的教育。亲子关系是一门人生哲学,更是一种重要的教育因素。在教养孩子的问题上,亲子关系的质
量远远比某一具体的教育方法更重要,在影响家庭教育的诸因素中亲子关系直接决定着孩子的发展水平。良好的亲子教育氛围,有利于培养出身心健康发展的下一代。然而,在留守家庭中,父母长期在外,平时与子女缺少沟通,疏于管教,造成亲情淡漠,导致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对疏远,亲子关系发生了消极的变化,亲子教育基本从孩子的成长中淡出,亲情的教育功能几乎丧失,这样缺乏沟通和亲情的关爱,很容易对留守儿童心理的健康成长产生诸多不利影响,导致他们心理异常,性格怪异。正如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所描写的“一个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孩子,没有时间让孩子在初生的几年中享受最普通的母爱的母亲,一个很少能见到自己孩子的母亲是不能称其为孩子的母亲的。”分离给孩子的教育问题带来最大的麻烦是孩子自幼失去了亲情的教育,失去了爱的环境的熏陶,以至成为儿童未来人格发展的障碍。
2.隔代监护的不妥之处。隔代监护即由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抚养的监护方式。在父母均外出且有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家庭,基本上采用这种方式。近年来农村隔代监护的规模呈增长趋势。这种监护方式对孩子的发展存在较多的弊端。由于隔代监护的主客体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血缘、亲缘关系,使得隔代家庭祖辈对孙辈的抚养溺爱大于教育,感情大于理智,对孩子的心理缺乏了解和认知,习惯用自己陈旧的观念和经验去教化孩子,加之农村大多老人受教育程度不高,不懂得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方法的指导,并且有时家中农活繁忙,根本没有时间对孩子的学习进行指导。即便是有时间,他们也很难和孩子有畅通的交流,教育观念、教育方式的滞后,使家庭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此外,农村中的老一辈人大多没有家庭教育意识,很少为了孩子的发展进行有意识的引导、开发。
3.同辈或自我监护的无助表现。同辈或自我监护型即年长的照顾年幼的或自己照顾自己的方式。这种监护类型人数比例不是很大,并且一般要在家庭中至少有一个孩子已经上了初中的时候才会发生。这种类型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成人监护的责任交由自控能力、自我管理能力、明辨是非能力均不强的未成年人自己来监护,就等于没有监护,家庭教育实际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三)学校教育因素。学校是孩子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学校教育不应仅仅停留在传授书本知识的层面,而应注重孩子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的发展。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学校德育环境对未成年人道德养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把改进学校教育摆在重要位置。然而,农村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存在不区分年龄层次、不考虑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笼而统之地进行教育的现象,致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从内容到形式都存在盲目性和“一刀切”的问题。这容易在无形中导致留守儿童在学习、品德
等方面产生差距。而对于差距的存在,学校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老师不能向家长了解他们的真实情况。许多孩子养成在学校欺骗老师,在家里蒙骗父母委托的监护人的习惯,使学校对他们的管理陷入尴尬的两难境地,当学校在教育无效时,有的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便干脆对留守儿童放任不管,让其冷落一边,有的严厉管教,迫使其自动提出退学的要求,使留守儿童流入社会,很多成为“问题儿童”。
第二,学校教育侧重在校时段教学管理,对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难以顾及,与家长的沟通难以实现,加之学校在升学的压力下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学校和老师顾及的只是学生的成绩,对那些“问题留守儿童”缺乏必要的生活关爱和指导。
第三,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年龄日趋老化,老教师受到年龄、知识结构和教育理念的约束,缺乏对留守儿童的思想教育。不少乡镇学校里,基本没有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老师,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缺失的情况下容易形成的心理问题在学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是由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是社会转型中的成本和代价,这个成本和代价需要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既需要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也需要每一个人的关爱,是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内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发挥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强化政府职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城乡贫富差距。要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从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大力支持农村和落后地区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投资环境,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和义务教育质量的差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分割体制,逐步弱化或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体制,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促进城乡居民之间的合理均衡流动。凸显政府的教育责任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建设法治政府的重
要内容。要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促进城乡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学业有教、亲情有护、安全有保。进一步加大农村教育投入力度,改善农村办学条件,改变不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状况,积极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能够与城市儿童平等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和服务。
(三).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学校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学校教育、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校在教书育人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做到“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重培养孩子坚定的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正确的法纪观念,促进留守儿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谐发展。深入开展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教育,开展做人做事基本道理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帮助留守儿童初步树立基本的是非观念、法律意识和集体意识,养成孝敬父母、团结同学、遵守纪律、文明礼貌的良好行为习惯。不断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大力加强师德建设,从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经常开展参观、访问、公益劳动等充满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等,营造良好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负责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实施教育。
(四)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创收与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为代价来换取眼前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了解孩子,不仅要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展,掌握每一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正确的亲子观和育人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学会运用科学的鼓励激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更多的父母关爱,体会更多的浓浓亲情。
(五)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关心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包括学校、家庭和社会在内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利用电视、电影、网络等宣传手段,呼吁引导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心与帮助,鼓励支持全社会都要参与留守儿童帮扶教育工作。完善留守儿童的计划免疫和保健管理,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大力发展农村和城市职业技术教育,为农村大龄留守儿童创造更多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机会。加强教育监护网络建设,强化留守儿童父母、农村社区、村委会、派出所等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责任,构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
此外,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特殊作用,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活动,给予留守儿童尤其是没有监护人的留守儿童更多的爱。组织留守母亲接受文化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她们能更好地承担起对留守子女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共青团要组织留守儿童参加团队活动,培养留守儿童先进典型,组织城市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开展手拉手、献爱心等交流活动,增进友谊,共同成长。妇工委、关工委要发挥优势,积极参与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给予留守儿童更多的亲情和关爱。社会各界要通过春蕾计划、希望工程、民政救助,以及实行代理妈妈、举办“四老”学校、设立亲情电话、建设留守儿童活动中心、留守儿童活动之家、“亲情港湾”等形式,探索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教育的方式和途径,从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环境,为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成才,为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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