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注意事项_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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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注意事项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二、关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要求
1、应报尽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确保在系统内部存在完整的申报记录。
2、数据完整: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包括九张表,其中的信息应详细填列,包括非关联交易的数据。
3、按时申报:与汇算清缴期相一致。
4、内容准确
(二)填写问题
1、表一:关联关系表
如果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公司或者境内关联公司,则在名称关联方栏次填写关联公司名称,以及对应的国家、地址、关联关系类型等内容;
如果纳税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公司,则填写关联自然人名字(如股东),并填写其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国际、身份证或护照地址、关联关系类型等内容。
关联关系类型: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表三至表六
四张表格中均设计有关联交易数据和非关联交易数据的内容,所以纳税人应当做到“应填尽填”;
四张表格中纳税人的所有业务(购销、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都被分成了四小块交易类型:“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
对应的填写要求就是:如果纳税人存在相应的交易,就将对应的数据填在正确的位置,不存在的交易类型就是0。
3、强调问题
关联方肯定存在!关联交易不一定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