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0702_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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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x
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x年x月x日
抄送:公司各部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3 第三章 监督检查............................................................6 第四章 火工品的存储....................................................7 第五章 火工品的运输、装卸........................................9 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2 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10 委托民爆公司相应管理办法..........................11 考 核..............................................................12 附则..................................................................13
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火工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铁路工程建设火工品使用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和《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规定,结合xx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项目的火工品管理的目标:无责任火工品、重要器材、设备被盗和爆炸事故。
第三条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必须齐心协力、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火工品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等各环节有效的安全监控管理网络,严格控制各个安全关键环节,共同保证工程安全。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保障施工中的人身安全,防止火工品爆炸事故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管安全质量的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室主管、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常务副指挥任组员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公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第六条 指挥部应安排一名工程师负责火工品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主抓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分部经理、工区长、作业队长或总监、分站长、监理组长)为成员的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认真制定、落实各项火工品控制措施、管理制度;加强火工品管理过程控制,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全面落实火工品管理职责,确保施工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公司领导小组管理职责
1.对指挥部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各标段施工、监理单位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制度进行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论证,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定期或不定期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等各环节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管理机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3.负责火工品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监理单位火工品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火工品安全管理职责。
2.按合同要求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监督、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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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落实公司的火工品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火工品安全管理信息。
4.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火工品管理职责。
5.定期或不定期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等各环节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及管理机制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火工品管理工作。
6.参加公司领导小组每季度和指挥部每月对火工品管理的定期安全检查。
7.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火工品爆炸事故,并协助、分析、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火工品管理职责
1.施工单位是火工品管理的主体,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全面负责。
2.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是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部必须配齐专职的火工品管理人员。
3.利用各种时机对火工品“四员”(爆破员、库管员、安全员、押运员)进行培训,提高“四员”的专业操作技能,确保火工品管理。
4.经常性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其了解火工品爆炸事故的危害性;掌握火工品爆炸事故的防范、处理措施;提高对火工品安全的群体防范意识,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5.认真制定落实火工品管理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5—
以具体安全保证措施,做到火工品“领、用、退”及“帐、卡、物”三对口,实行火工品闭合管理。
6.重点加强火工品现场管理,实行放炮员面对面,手牵手交接班;爆炸作业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和“一炮三检”、“一炮三警戒”制度。
7.制定火工品管理、防范爆炸事故发生等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落实到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
8.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爆炸事故或火工品方面出现的险情,并协助调查。对爆炸事故进行分析,制定整改预防措施,落实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
9.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条例和规程完善各类手续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司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对火工品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的管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指挥部应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火工品管理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由公司领导小组、监理单位对火工品的运输、装卸、存储、领用、回收各环节控制情况进行突击检查。
第十二条 在节假日期间由公司领导小组、监理单位对火工品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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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领导小组、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做好检查、巡查、抽查工作和记录。
第四章 火工品的存储
第十四条 火工品库(爆破器材库)的选址、建筑、布局以及库房距厂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规定。火工品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第十五条 火工品库应安装独立的避雷针,并定期检查测试,不合格者应修理或更换。防雷电的设计、安装及检测应由专业机构进行,避雷针及接地极板必须与所保护的所有金属物体绝缘。
第十六条 火工品库房墙面和屋面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的相关规定;库内严禁火种进入,电器要使用防暴型;
第十七条 火工品库区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库内应保持干燥,严防高温。
第十八条 火工品库区门口要悬挂进库需知,对进库人员严格检查,并将进库人员信息进行记录、存档(要注明姓名、人数、进出时间等);严禁携带手机、火种、放炮器、矿灯和穿铁掌皮鞋.着易产生静电衣物进入库区;严禁携带易燃、有毒、腐蚀性 —7—
物品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住宿、开会;严禁在库内及库区存放杂物及易燃物;库区内的杂草要及时清理。
第十九条 火工品库必须设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且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制;库区须达到“四防”要求,即“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在库内的摆放要求: 1.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
2.爆破器材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0.1m的垫木; 3.爆破器材的码放,应有宽度0.8m以上的检查通道和宽度不小于1.2m的装运通道。爆破器材包装箱与墙距离应大于0.4m;
4.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6m;
5.存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箱和继爆管的箱(袋),应放置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超过1.6m时,架上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各种雷管箱不应叠放。
6.不同品种的炸药必须分别存放,摆放时应将有字的一面朝外。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险检查、编号、防火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悬挂上墙。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帐”、“火药雷管反库台帐”、“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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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收支明细台帐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反库台帐”等火工品管理信息资料。火工品管理信息台帐要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现象。
第二十三条 爆破工和领药工携带雷管、炸药的途中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抢盗或丢失。
第五章 火工品的运输、装卸
第二十四条 火工品运输、装卸过程必须有专职火工品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看管、押运。车身需设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
第二十五条 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踩踏、抛掷、撞击。遇到雷雨或暴风雨天气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运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且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运送炸药和雷管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运送炸药必须用专用车。
第二十七条 火工品必须随用随领,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隧道口或其他施工现场。火工品运到现场后必须由安检人员(爆破人员)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认;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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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火工品库必须将其个人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要认真、仔细进行身份核查,做到人卡相符;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有序,逐人发放,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
第二十九条 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作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应及时通知火工品库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
第三十条 火工品管理人员必须做好对各使用工点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工作;必须班班做好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月结,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且不得在各种台帐、记录、领耗专用单上进行涂改。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前后,爆破工必须同安检员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认。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作业、安检员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认;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工品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安检员负责安排领药工退库,必须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在施工工点不得存放火工品。
第三十二条 爆破工、领药工、领工员、安检员要各负其责,并对整个领取管、药后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三条 火工品管理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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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5.没有雷管盒不发。6.雷管盒没有锁好不发。7.雷管号不导通、不编号不发。8.质量有问题不发。
第七章 委托民爆公司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暂时不具备自建火工品库,委托民爆公司进行火工品购销、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必须与民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该协议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需对所签订的民爆公司进行以下审核:⑴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⑵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⑶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是否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⑻《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⑼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⑽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⑾《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在在火工品管理办法中明确火工 —11—
品的购买、运输以及在火工品进入施工现场后装卸、领取、发放、装药、爆破等过程中施工单位人员与民爆公司人员相应的职责与责任;在火工品进入施工现场后按照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职责对民爆公司人员进行相应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签订协议后,应在火工品管理办法中附上施工单位及民爆公司以下相关资料:(1)、爆破施工委托书(2)、爆破作业申请表(3)、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4)、爆破设计及施工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5)、爆破设计方案、安全警戒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6)、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和评估单位及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7)、爆破安全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签发安全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黄色整改通知书”:(1)、未按规定建立火工品管理制度、成立管理机构、明确职责的;
(2)、未进行火工品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不真实的;(3)、火工品的存储或火工品库建设及管理不符合公司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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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
(4)、火工品的运输和装卸不符合公司或本单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
(5)、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不符合公司或本单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
(6)、未建火工品库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民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不完善或在火工品管理制度中施工单位、民爆公司相关责任和职责不明确的;(7)、其它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签发“红色整改通知书”:(1)、发生被盗、丢失等事故或发生该情况后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2)、多余火工品未按规定退回相应单位,私自销毁的;(3)、无火工品库委托民爆公司,但未与民爆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而使用或进行爆破作业的;
(4)、其它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因主管领导或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火工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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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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