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_行政案件诉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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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由国务院制定并通过,属行政法规。之前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建立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基础上,但较之后者有较大的变动,无论是从条文的总量上(从36条变为56条)还是实质内容上(呈现诉讼费用数额总体降低的态势),下面着眼于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作一简要分析。
一、再审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范围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它再审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再审案件案件受理费的交纳方式
1、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2、再审案件,当事人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原则
1、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则按照谁败诉谁承担或部分败诉部分承担的原则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四、特别规定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再审案件的诉讼收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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