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_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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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一家报纸最近刊发一则新闻:某县一所中学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分数表,成绩很差的一名男生因感到羞辱而自杀。该生家长怒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分数隐私权,请求法庭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这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关注。人们透过这个案件,捕捉到一个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条文界定,但随着现代文明、现代教育的发展又无法回避的敏感话题------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到底有没有隐私呢?答案是肯定的。近年来,未成年人因隐私权受到他人侵犯而走上法庭讨说法的例子举不胜举。那么何谓隐私权呢?由于在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专门法律对隐私权做过明确界定,所以关于隐私权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理论阶段。隐私权,严格来讲就是个人相对于他人来说不愿意为他人所知晓的,并且与本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私密个人信息。这个定义对于未成年人同样适用。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法律界人士认为,隐私权随着生命的诞生而诞生,随着生命的结束而结束,隐私是与生命有关的个人私事,范围很广。学生的通信、日记、身体隐疾及家庭情况等都属于隐私。另外,学生的情绪、情感变化,小发明、小实验、肖像等也都属于隐私之列。有时,有必要将学

生的奖惩、生理特点、心理变化、生活习惯、学习方法、学习成绩等作为隐私加以保护。隐私权的范围因个人的身份地位、所处历史时期以及经济基础、社会文化观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狭义的隐私,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家联系在一起的,或者更夸张地说,是以家为基础的概念。这个家既指空间上的,也指亲情上的。相对于父母讲未成年人之间的隐私,恐怕是更难的。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也好,管理也好,还是保护也好,父母对子女都是有一定权利的。

在我国,造成未成年人隐私权屡遭侵犯的原因是多方的,比较重要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意识形态、历史发展、社会文化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具有五六千年的文明史,改革开放以来又有特殊的国情,原先古老的国家文明日益受到各种思潮的影响,现代人的思想正在悄然发生着微妙的转变。我们的父母头脑中固有的“父为子纲”等原有的等级观念使他们理所当然的认为搜孩子的书包、偷听电话、看日记等种种行为表现是天经地义,并无任何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我们父母在现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家庭教育方面的无力和无奈。除了一些个别父母有扭曲的心理外,大部分父母这样做,出发点还真是想为了教育好孩子。

家长打探孩子隐私不是管理、教育好孩子的必然手段。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很多独生子女家庭出现,给很多父母教育子女带来了挑战。长期以来,我们对家庭教育的指导重视不够,没有将父母教育子女作为一门科学来看待,长期处于传统、粗放型教育阶段。另外,对于那些父母难以驾驭的未成年人,我们也缺乏一个政府干预机制。在西方国家,像美国、澳大利亚等,政府都有这样的机构,法律也会有这样的程序来帮助父母更好地矫治他们已经失控的孩子。

第二、现行法律制度亟待健全因素的影响。说到这一点,究其根源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使我们的各项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都很少关注到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这一范围。即使是现阶段的法治社会阶段,对这个问题也只是停留在基本的、原则性的条文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这个问题长期存在,并一直持续到现在也没有很好地加以解决。

应该说,成年人的隐私权已经得到了社会的尊重和保障。而法律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应当如何加强保护呢?

第一、应当注意加强国内法治与国际方面做法的接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而“隐私权”作为法律概念,其内容并没有在任何一部法律中界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富强,整个民主法治进程得到高速的加快推进,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的程度日益得到加强和

提高,这个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得到大众的广泛关注。这种进步首先被反映在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也对侵犯他人隐私做处罚性规定。这个处罚规则不光适用于其他成年人,同样也适用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不仅如此,我们更应该立足国内、放眼世界,要与国际接轨,认真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未成年人自身应当进行自我完善。未成年人自己应当努力解放自己,勇敢的走出自己固有的狭小的生活圈子,要用一种平常的心态去接受外面的世界,用真心去感受身边真正关心自己的每一个人;要努力摒弃自己某些固有的偏执的看法和想法,用乐观的心态去享受人生。

第三、做为对未成年人直接的监护者(家长)们的做法。现在国家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可以说还是比较完备的。但为什么会经常发生,尤其是教育部门、学生家长身上屡屡发生类似这样看似合理,实则侵犯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隐私的行为?现在看来主要还是思想认识的不到位所致,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学校等教育部门的公民意识教育任重道远,迫在眉睫。“我可以不同意你的做法,但我要誓死捍卫你的隐私权,捍卫孩子的隐私权。如果承认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的话,就要承认每个孩子都有隐私权。”应该成为隐私权含义的经典表述。孩子的隐私权是天生的,“没有隐私的孩子是长不大的”这话说得极是。孩子虽然是父母创造出来的,但孩子仍然是个不同于父母的独立的个体。作为家长,可以与孩子交流,让孩子敞开心扉,自己说出内心的想法;作为孩子,也别时时搬出法律来压人,天下父母的心愿都是希望自己的孩子能过得比自己好。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愿意付出一切,但是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是心理专家,教育专

家(但爱是一样的),特别是面对青春期叛逆心理的孩子,有的父母有些无措,是可以理解的。

父母、孩子应学会换位思考。只有做到了这一点,父母子女双方的关系才会更加和谐,孩子的隐私权才会最大限度的得到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需要双方共同付诸努力才能和谐的向前发展。父母、子女双方的关系绝对是一门学问,最后套用喜剧小品大王赵本山的一句经典台词来结束这篇文章:“理解万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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