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合行政赔偿一案_关于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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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运合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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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豫法行申字第13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王运合:
你为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07)豫法立行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02)安行立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不服,以乡政府干部在处理你与袁玉梅纠纷时作出了“村委承包协议生效”的行政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裁定认为乡政府干部在处理你与袁玉梅纠纷时作出的“村委承包协议生效”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予受理的结论是正确的。本院(2007)豫法立行字第2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具体说明了驳回你再审申请的理由。你现在的再审申请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日
《王运合行政赔偿一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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