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专刊十四)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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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期

执行在晋江专刊

(十四)晋江市人民法院编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1、晋江法院三对策破除执行难

2、晋江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进京访案件并得到信访人感谢

3、执行指挥中心与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联动执行效果好

4、执行局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成效显著

5、执行局加强执限管理促案件良性循环

6、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晋江法院三对策破除执行难

晋江法院不断总结执行工作经验,注意找准执行焦点,灵活选择执行方式,对三类执行难案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促进三类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为破除执行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对邻里、亲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矛盾纠纷而导致的执行案件,抓住乡土人情这一纽带,加强思想疏导,注重明法析理,着力进行矛盾化解,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和好如初。

二是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积极调动各种力量、穷尽一切手段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增加下乡执行次数、提高财产查询频率,打击被执行人 1

与法院“躲猫猫”的侥幸心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

三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借助社会力量,想方设法说服其亲友帮助履行义务或提供担保,耐心引导申请人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案件执行可能,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黄鹤鹤)

晋江法院成功化解一起进京访案件并得到信访人感谢

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张某长期不知去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自立案后一直未能执结。2011年初,申请人以该案无人理会,请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积极履行执行义务为由进京访。晋江法院潘丰源院长亲自包案,与执行法官共同研究化解该案。执行法官注意保持与信访人的沟通联系,主动向银行及相关部门发出协查通知,第一时间依信访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携信访人共同前往执行,但均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仅现场查封被执行人的农村住房。经向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后,信访人相信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近日,信访人寄信前来表示不再进行信访,并对晋江法院的全力执行表示感谢。由于执行法官与信访人的沟通到位、执行措施到位,一起进京访案件得到及时化解,法院工作也得到信访人的理解、支持和感谢。

(黄金屏、洪肇鑫)

执行指挥中心与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联动执行效果好

晋江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成立以来,注重执行资源的统筹分配与执行力量的科学调度,针对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审判任务重、执行力量薄的特点,协调执行局与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建立月联动执行机制。每月由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整理出一批执行难案,由执行局抽派人员共同研究分析案情,妥善制定执行策略,迅速出击,通过快速成功执结一批执行难案,迅速增强安海法庭执行分中心案件执行的威慑力,营造辖区案件速执快结态势,提高案件的 2

自动履行率。近日,通过双方联动执行,5起执行难案得以解决,结案标的高达9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吴珊瑚、洪肇鑫)

执行局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成效显著

晋江法院执行局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将学习活动与案件执行相结合,强化干警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办案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了显著提升。

一是结合政治理论学习,注重引导干警掌握群众观点的具体内容、理论内涵和实践要求,提升干警的认识高度,使大讨论成为一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的活动。二是结合“法官进社区”、司法大走访活动,通过带案走访、定期回访、征求意见、释法答疑等做法,深入基层争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认识、支持和理解。三是结合司法救助工作,落实司法为民举措,争取财政拨款设立特困群体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四是结合执行监督制约体系的建设,完善执行工作外部监督机制,选聘一批执行监督员与廉政监察员参与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洪丽清)

执行局加强执限管理促案件良性循环

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成果,防止案件清了又积,执行局进一步加强执行期限管理,建立执限节点预警制度,强化法官快速结案意识,确保所有案件在九个月内依法结案,实现良性循环。

将案件按执行期限划分为临近六个月、超过六个月、临近九个月三种类型,由内勤人员定期整理统计并向执行法官发出不同警示。对执行期限临近六个月的发出黄色警示,要求加快办案步伐,对有被执行人线索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确保在六个月内执行到位。对执行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发出灰色警示,要求制定办案计划,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转入四查一告知阶段,3

做好申请人的法律释明工作,进入案件终结程序。对执行期限临近九个月的发出红色警示,要求执行法官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案件进展,确保在九个月内顺利结案。

(洪肇鑫)

执行法官果断采取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近日,晋江法院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许某果断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既凸显了司法权威,又切实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许某是晋江东石人,因承包工程需要向蔡某购买建筑材料,却一直拖欠材料款。蔡某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许某应支付蔡某材料款5.6万元。因许某拒不付款,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和解工作,许某交纳了执行款1万元,并保证在9月20日前履行完毕。期间,执行法官多次敦促许某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许某仍无视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态度强硬拒不履行,经劝说无效,执行法官立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果断进行司法拘留。被拘留后,许某对自己漠视法律权威、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追悔莫及,主动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并于当天交纳了余款4.6万元。

(林焕荣)

责任编校 苏友庆 许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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