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_失业金申领须知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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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须知
一、《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厦门市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夫妻均无业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四)失业后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一)个人自愿申请。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取《厦门市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并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三天,再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1)证件资料:已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厦门市居民失业证》(或《厦门市劳动就业手册》)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证明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交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上有明确记录的除外);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提交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若企业已注销则由其主 1
管部门出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人员应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报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确认后,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返还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办妥的《再就业优惠证》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发给申请者本人,并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
三、注意事项
(一)下列人员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
[2002]154号,2002年6月17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和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办理自动离职、个人辞职的人员。
4、从国有、集体企业失业后在其它用人单位就业并缴交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的人员。
(二)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特殊人员:
1、部队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在厦门转业或退役后未找到工作的人员,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条件办证。
2、驻厦部队随军家属凭其配偶所在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盖章确认后,可到其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3、与行政、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条件办证。
4、国有控股企业失业人员,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的,可参照国有企业的条件办证。
5、征地办理“农转非”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参照上述优惠证第五类发放对象给予办证。
(三)持有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并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按原定优惠政策,使用到有效期结束。持有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未就业(或未享受除培训优惠外的其他优惠政策)或持有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待发〈再就业优惠证〉证明》的,由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受理(领证人应填写《申请表》)并进行审核后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并将原发出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或《待发〈再就业优惠证〉证明》收回作废。
(四)已被确认为“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程序申办《再就业优惠证》。但被确认为“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并已就业的人员,可直接到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时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提供的《居民失业证》(或《劳动就业手册》)上有明确的就业纪录。
(五)个人或单位丢失《再就业优惠证》后,应及时到原发放证书的区就业服务机构挂失,同时应缴纳登报费和证书工本费并提供补领证书人的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区就业服务机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给予补发证书。从受理挂失至补发证书时限为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区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