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_纳入城区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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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城区破占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岚县城区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侧石至道路合法建筑物外缘)及城市广场、路肩、护坡、桥涵及其附属设施。未移交县公用事业局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道路等除外。

第三条 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必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章 道路占用(挖掘)管理

2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提出文明施工要求,并在7个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鉴定等步骤所需的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未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人应当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挖掘城市道路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挖掘人应当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公用事业局进行修复。挖掘人自行修复并经县公用事业局验收合格的除外。

因特殊原因,挖掘两年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成本的两倍向县公用事业局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存于县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变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在批准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占用或挖掘车行道应与该路段公安交通管辖单位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管制方案。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三)法定节假日和全县性重大活动期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第十三条 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禁止围圈占压消火栓、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口及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堆放物料的,应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安排相应人员维护周边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养护和绿化养护施工及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占用道路期满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遵守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第十四条 经批准挖掘道路施工的,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铭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现场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设施和警示标志,夜

6批准手续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岚县县城建成区。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秘书处。

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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