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能力_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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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社保〔2014〕 号
关于提升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能力的培训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疗服务行为,重温医保、卫生、药品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服务成本,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高“两定”机构医保工作人员服务管理水平,开展乌鲁木齐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学习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业务知识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1-
下:
一、培训对象: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单位负责人(医保办负责人)及结算经办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与政策解析;
(二)医疗行为规范讲解;
(三)药品管理及购销存管理;
(四)医疗机构财务管理;
(五)2014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讲解;
(六)医疗结算系统实操培训;
三、培训时间及费用
4月21日至4月25日,培训班分5期进行,每期一天。参培人员每人缴纳培训费150元,在报名时统一交纳(现金或转账支票)。
四、培训地点:
人民路1号立交桥头乌鲁木齐大厦5楼(从乌鲁木齐大厦西侧[靠河滩]正门进入)
五、报名办法、地点和时间:
(一)报名时间:4月14日—4月18日上午10:30至下午18:00(北京时间)。
(二)报名地点:人民路1号立交桥头乌鲁木齐大厦5楼(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学会)电话:2810923
(三)报名人员:要求每家定点医疗机构参见培训人员不少于两名,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名医保负责人和至少一名医保工作经办人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医保工作领导)和至少一名医保工作经办人员。
(四)报名办法:报名时采用现场缴纳报名费,提供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填写报名表,现场打印发票的方式,根据报名次序确定培训批次。
(五)此次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学会承办。
六、培训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单位负责医保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医保办负责人及参训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各单位于4月18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至市社会保险学会。
(二)为提升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政策把握水平及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参训人员们请勿缺席,培训实行实名和通报制度。
(三)培训考勤、考试结果列入年终考评。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3-
抄送: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2014年4月10日印发-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