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申报指南_湖北省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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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机构设置申报指南
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受理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符合国家或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用范围
1、下列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20张(含2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戒毒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保健医疗机构;含有湖北省行政区划名称的“中心”,或市(州)以上(含市州)独立设置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心”,或跨地区字样的医疗机构;类别为“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
2、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按照卫生部和外经贸部联
合下发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州)卫生局受理并初审,经省卫生厅和商务厅再审,报国家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提供资料
设置专科医院对床位数的标准
一、眼科医院(三级)---80张以上,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二、骨科医院
三级---300张以上,二级---100张以上,不设一级
三、妇产医院
二级---50--200张,三级---200张以上,不设一级
四、耳鼻喉医院
1、二级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15至20台,住院床位总数50至100张。
2、三级耳鼻喉医院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30台以上,住院床位总数70?150张。
3、不设一级耳鼻喉医院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凡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骑缝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
(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卫生局初审同意设置的意见、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当地医疗机构设置公示情况;
(二)《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人员资质证明);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四)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以上材料,除
(二)外,提供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决定,现场审核、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受理地点
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
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北路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87217670
监督电话:02787824773(厅监察室)
02787215181(局监察室)
相关表格下载:(见“表格下载”)《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