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升迁案例分析_干部成长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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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升迁案例分析】公选王谈克服“三年不动就有失落感”
公选考试笔试会经常考都干部浮躁案例。比如,少数干部私下坦言:“三年不动就有失落感。”为什么几年不提拔就有“失落感”?失落感从何而来呢?
少数干部的失落感,大抵是从个人进退得失的斤斤计较中来,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漠中来,从自以为是、自我欣赏的心态中来。这种失落感对干部的精神状态和身心健康有很大的破坏性。
如何消除失落感?公选王认为,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少计较,多感恩,保持满足感。党的事业好比一条大船,我们不能“每个人都是船长”,大海航行,需要很多优秀忠诚的“水手”。少而精的领导层,科学合理的领导层级,是整个干部队伍精干高效的保证。党的干部都应该在名利上有满足感、在本领上有危机感。想想革命战争年代和条件艰苦时期,我们党的大批干部不计个人安危和名利得失,为党的事业抛头颅、洒热血,奉献鲜血乃至生命而无怨无悔;想想现在还有不少老百姓日子过得依然“紧巴”,而自己享受着党和人民给的“俸禄”而衣食无忧,又何以产生心态不平衡,几年不提拔就有“失落感”?每一个干部要想的是多感恩、多奉献,千万不能无止境地追求职务的升迁。
少应酬,多学习,获取充实感。现在,不少干部多了交际应酬,少了读书学习,理论修养跟不上趟,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空虚感。这种状态的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容易扭曲,最容易出问题。我们的同志要多学习、多思考、多省察,让自己的思想经常得到“清扫”,境界不断得以提升,时刻保持工作和生活的充实。
少抱怨,多作为,增强荣誉感。中央多次强调对“老黄牛”式的干部不要亏待,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如果你真的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是德才素质好,有能力、有业绩的“宝马良驹”,那更不必抱怨。只要继续发扬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踏实苦干,奋发有为,树立一名优秀干部的良好形象,保持为党的事业增光添彩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就一定不会被亏待、被埋没。
【用人制度案例分析】如何看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制度
今年5月26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规定》发布之日起,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是国家展开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活动所依据的最主要的政策性文件。
从“报告”到“申报”还有一段路要走
公选专家认为,一个严格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应当具备申报、公示、监督、问责等几个环节,最重要应具备向社会“公示”环节。否则,并不能称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因为官员权力由民众授予,其真正的“上级”是民众,申报就是向民众报告,就是接受民众监督。财产申报制度,是官员的告知义务与民众知情权利的高度统一。其实在国外,官员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的确是一回事(尽管在公开的方式、幅度和范围上,不同的国家有一定的差异)。
1995年的文件没有涉及“公示”内容,1997年的文件第七条和2006年的文件第十条都要求“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现行《规定》也未提及公示事宜,而是要求“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只有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即是说,《规定》只是要求官员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报告材料受理的部门要“设专人妥善保管”,公民是不可以随意调阅的。
为什么《规定》没有这一制度安排?因为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强调通过党内监督、干部自律的的途径来解决“预防腐败”问题,并没有设想现阶段把这一问题推向社会,直接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和审查,因而在报告财产制度中也就没有必要设立向社会“公示”环节。
公选专家还认为,一个严格意义的财产申报制度向社会“公示”的同时,还必须具备法律惩罚的关键环节。虽然《规定》有处罚瞒报谎报行为的相关规定,但是处罚仅仅将瞒报谎报行为视为“违纪”而非“犯罪”。由于中国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罪名与刑罚,违纪者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规定》作为财产报告制度,离人们渴望已久的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定距离。由于官员财产申报的复杂性和敏感度,从“报告”到“申报”继而建立中国特色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段路要走。
需要厘清几个认识误区
《规定》印发之后,受到了社会民众的较高赞誉。但同时,部分民众对《规定》解决官员腐败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一目标的某些手段、方式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出现了一些认识误区,在此很有厘清的必要。
误区一,《规定》主要目的是惩治腐败,是一项惩戒性质的制度。相当多的人往往以惩治的视角理解和看待《规定》,这表明,他们在《规定》修订的“目的”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并没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其实,中纪委中组部在解答官员报告财产制度八大疑问中作了明确的阐述:“此次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通过这一制度安排,强化领导干部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是一项“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目的主要是预防腐败,而不是惩治腐败。这与发端于西方、通行于世界一些国家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一致的。就这一点来讲,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也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应该以更开阔的视野看待和理解《规定》,在贯彻落实中不要偏离这个“目的”。
误区二,财产报告与公开要同步进行。这种认识和呼声在民间此起彼伏。财产公开,将官员的“家底”放在阳光下晒一晒,这无疑是预防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之一。作为一项财产申报制度,以“公示”方式将官员财产公开“亮相”也是其应有之义。问题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以公示方式实现财产公开并不是这一制度的必然要求。有的学者把“报告制”和“申报制”两个概念做了区分,认为报告是交给有关部门的,并不向社会公众开放,这就是所谓的报告制。报告上交之后还要通过媒体等途径公布,接受社会审查和监督,这就是所谓的申报制。这样解释或许对误读者有一定的启发。
不过,我们切不能简单地把民间认识和呼声等同于误读。其实这种认识和呼声还体现着更多民意,反映了民众对治理官员腐败的强烈愿望和迫切情结。这一涌动的信号,应引起决策者更认真的思考:如何更快且更有效地出台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现财产申报和通过公示方式实现财产公开的同步,以善政赢得民心和顺应民意。
误区三,缺乏外部监督的制度会走过场。此种认识在民众中有很大市场,这是对以前相关文件执行不力的回应,也是对《规定》落实信心不足的表现。诚然,如果用财产申报的较高标准来要求,与实行
200多年财产申报的西方国家来比较,由于缺乏外部监督,《规定》的落实在一定时期内很难达到多数民众满意。但应当看到,较之以前的相关文件,《规定》无论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更加周全,尤其在监督力度上明显加强。这是中国由官员财产“报告制”走向“申报制”征途中量的积累,是一种进步的表现。这些规定在以前的相关制度中是没有的,对官员的约束力不言而喻。而且,党内监督的强化必然会带动党外监督,体制内监督的强化必然会带动体制外监督,这些,都会提升群众监督的热情和对落实《规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