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校验文件_医疗机构校验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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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卫生局文件
淳卫„2012‟41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决定开展淳安县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取得我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限在2012年6月30日前,且继续从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工作安排
(一)培训和布署
县卫生监督所于4月30日前召开全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会议,布置和讲解校验工作的相关要求,学习和培训法律法规知识,落实相关医疗技术规范。会后,由各乡镇卫生院召集辖区村卫生室负责人,进一步学习业务知识,落实会议要求。
(二)申请和受理
各医疗机构应于2012年5月11日前提交校验申请资料。其中县属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将资料交县行政审批中心卫生窗口;各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校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时汇总至片农卫站,由各片农卫站集中提交至县卫生监督所医疗和传染病监管科。
(三)现场审查
6月30日前,由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会同各农卫站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重点审查各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四)审查处置
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给予校验,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在其副本上标注校验信息。
审查后符合“暂缓校验”情形的,我局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天内向县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到期仍不合格者,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超过限定分值的,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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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五)工作总结
县卫生监督所于7月20日前对本次校验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报我局。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法定条件。各医疗机构应牢固树立依法行医的法制意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积极整改,全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验工作。
(二)县卫生监督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核查现场设施和环境,全面评价医疗质量与安全状况,严格规范医疗技术活动,严肃处置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疗地址、诊疗科目等有变动情况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校验工作同步办理。
附件: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登记校验通知
抄送:杭州市卫生局,淳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淳安县卫生局办公室2012年4月19日印发- 3 -
附件: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校验需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有效期限不超过2012年12月30日的,还需提交正本原件);
(3)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5)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执业证复印件(卫生技术人员超过5人的单位提交人员名单);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2.变更登记需提交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书或聘任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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