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_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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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一、审批内容(审批条件)

(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3、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人员: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制度: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2.3.4.5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选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布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应当分别设置;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3、设施设备:动物装卸台配备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天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制度: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二、审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第7号)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三、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1份

2、场地地理位置图1份

3、场所布局平面图1份

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图中应标示:场区围墙、场区出入口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的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的更衣消毒室、养殖栋舍出入口的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的清洁道或污染道、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疫苗冷冻(冷藏)设备、兽医室、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隔离舍;种畜禽场增加精液、卵、胚胎采集区域。

②动物屠宰加工场图中应标示:场区围墙;出入口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隔离设施;卸载区域车辆消毒场地,车辆清洗、消毒设备;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加工间入口更衣消毒室;检疫室、办公室和休息室;待宰圈、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设封闭式熏蒸消毒间。装卸台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设备;生产区采光设备,屠宰间检疫操作台和不小于500Lx的照明设备;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4、制度文本1份

①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复印件;种畜禽场增加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复印件。

②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复印件。

5、人员情况(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资格证、毕业证或职称证复印件,饲养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区农业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农业局科技与政策法规科受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兽医科现场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或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到区农业局科技与政策法规科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结。

五、网上办理流程

机构负责人网上注册账号,填写申请信息和资料,提交申请(网址:http://wsbs.conghua.gov.cn/)→区农业局兽医科进行材料初审,受理申请→区农业局兽医科对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科技与政策法规科领取《生鲜乳许可证收购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纸质材料。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北路50号

九、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十、联系电话

020-87987521,020-8799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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