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_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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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05]204号
地税各税务分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5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05]10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均应使用《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具体式样见附件1-3)。《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到当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购领手续,使用发票。
二、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4)仍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
三、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使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四、请各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清理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并登记《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一式三份),送市卫生局审核。把上述票据(含已使用和未使用)按年度分装,连同已审核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于2006年2月28,日前送市财政局非税办票据监管科办理核销。
五、请各公立医疗机构整理.2005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的医疗票据存根(按年度分装)连同经市卫生局审核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于2006年2月28日前送市财政局非税办票据监管科办理核销。
六、逾期仍未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