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对于大额违规票据的解释_票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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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对于大额违规票据的解释
【案例情况】
一、招股书的披露
大东南招股书在公司治理章节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标题,阐述了发行人于2005年~2007年期间与控股子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
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2007年10月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
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
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年3月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之一,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
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
经核查,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
二、反馈意见补充说明
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互开具承兑汇票没有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且金额较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元为公司通过背书贴现取得相关款项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5200万元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公司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
此外,针对发行人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发行人亦通过聘请专业的内控机构协助其建立内控机制等一系列整改措施逐步规范此类行为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2007年10月1日至今,发行人没有新发生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相关票据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票据问题已全部解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其他关注事项】
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代公司缴纳社保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年3月10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承担了2005年度、2006年度及2007年1至10月份养老金、工伤基金和医疗保险金,分别为70.73万元、87.03万元、112.42万元。发行人已经根据原会计准则将2005年至2006年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2005年和2006年的管理费用70.73万元和87.03万元,同时调整增加资本公积70.73万元和87.03万元;根据新会计准则公司取得的捐赠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故对2007年1至10月份由股东承担的社保基金调整增加管理费用112.42万元,增加营业外收入112.42万元,并对营业外收入的捐赠利得112.42万元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诸暨市从2007年10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在此之前,发行人(杭州高科和万象包装除外)的社保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缴纳。
根据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4月16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诸暨市政府的相关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中关于所有申报企业全面实施五项社保费自行申报缴纳的规定,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或未缴之情形,无因违反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也于2008年2月2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要求发行人予以偿还;对上述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今后不会与发行人发生任何异议、争议、索赔或权利主张。自2007年10月1日起,发行人已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的规定,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承担发行人任何社保费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以前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符合当时当地相关政策和惯例;2007年10月起发行人开始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不存在欠缴、未缴及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的情形,符合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213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已对其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作出不要求其偿还的承诺,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08)第20346号审计报告,2005年1月至2007年10月原由股东为发行人代缴的社保金分别调整计入各年的管理费用后,发行人2005年至2007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3.84万元,1,583.43万元,5,487.35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缴纳社保金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几点评注】
1、大东南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段传奇,从被否到取消审核再到上市,坎坎坷坷多年,最后终于有了一个好的结果。
2、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后贴现融资,这是很多拟IPO企业上市前规范整改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纵观近几年的IPO案例,得利斯、爱仕达、亚厦股份、中超电缆、东方日升、乾兆光电等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以大东南最为典型。其金额之大、占比之高、持续时间之长、披露之详尽,都显得那么鹤立鸡群。大东南的解释说明若还能做到如下两点,那么可能会更加稳妥:找当地人行分行出文确认说此事没关系,以后不追究;说明这些事情不会导致相关高管被处罚,也就不会进而导致公司不符合IPO条件。【土哥的看法】
3、对于大东南被否的原因有很多猜测,不知道大额无真实贸易票据融资算不算一个,或许这不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可是会里对该问题的关注可是从来没有放松。其实违规票据的问题在第一次申报时已经在申报期末进行了完全的清理,可是在大东南最后一次申报材料时,会里反馈意见的第一条还是对于票据违规问题的关注。
4、关于控股股东代公司缴纳社保金的问题,比较典型适当关注。这个问题一来金额不是很大,二来会计师的处理也非常到位,就是补提大东南的管理费用而将大东南集团的代缴费用作为股东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就可以了。另外,由于金额很少,代缴问题也就不会成为IPO的实质障碍,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麻烦或许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