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业投资协会章程_成都市创业投资机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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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成都创业投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会的名称:成都创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Chengdu Venture Capital Aociation, 缩写CDVCA。

本会是由从事创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及金融证券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创业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及 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风尚。团结成都地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推动 各类交流活动,沟通会员与各界联系,促进成都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 为规范化。

本会业务上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的领导,同时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自律管理:贯彻实施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 会员之间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行业调研:研究创业投资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三)专业培训:培训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

对外交流: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使本会成为成都创业投资对国内外交流的 窗口;

咨询服务:为本会会员及与创业投资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及咨询服务;

(六)承办委托: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规范创业投资行业行为、配合协助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三章 会员

本会吸收单位及个人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机构;

从事创业投资支持服务的投资顾问、信息咨询、法律事务、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研究的科研教育机构或个人;

已获创业投资支持,并愿继续促进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企业;

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并希望获得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单位或组织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和本会章程。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会员应尽以下义务:

遵守本会的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提供有关创业投资信息。

第九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制订、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通过重要决议;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理事若干 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

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审批会员;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制定本会的中、近期计划;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随时召开。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创业投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有关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 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 督;实行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社会捐赠、资助的,尊重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变更及修改程序

变更程序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 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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