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氏文化经贸促进会(章程拟..._戴氏教育集团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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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戴氏文化经贸促进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戴氏文化经贸促进会
英文名:
第二条、重庆市戴氏文化经贸促进会是戴氏在重庆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戴氏的工商业界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振兴重庆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市内外和海外戴姓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
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
(二)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
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
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
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
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从事经商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学术研究的戴氏宗亲及其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渝有一定影响力,有爱心的戴氏企业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入会费,会费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必要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会员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