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通知单开具_红字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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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通知单开具

更新日期:2014-01-22 来源:佛山市局 作者:

一、业务概述

该业务特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

二、适用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通知单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佛国税函[2008]53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2份,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三)纳税人视不同情形,分以下情况提供资料: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申请的,购买方须提供“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栏注明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者销货部分退回等原因的《申请单》;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货方拒收发票的,销货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购货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3、销售方因开票有误尚未将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货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4、购买方因购进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书面材料及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期限

五、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3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处理的,经分局局长岗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一)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发生出口商品退运的,应提供由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二)购买方在送交销售方前遗失《通知单》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遗失《通知单》的书面说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打印《通知单》第二、三联交购买方,《通知单》第一联和纳税人遗失书面说明材料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开具《通知单》后,纳税人因故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材料以及已开具《通知单》的第二、三联,说明不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对已开具《通知单》进行撤销处理。

(四)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编辑:郭穗

撰写日期: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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