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_新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新《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
通常情况下,对于新修改的法律或者重要的司法解释,司法考试会有涉及,解答这样的考题要特别注意新法的溯及力问题,因此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也要关注这个方面。以下一例就涉及到新《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
2011年7月20日,张某就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孙某,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2012年6月7日,张某向中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张某撤诉,法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问题:张某撤诉后能否申请再审?能否申请检察院抗诉?
解析:张某撤诉后不能申请再审和抗诉
上诉人申请撤诉,法院允许后,第一审判决自第二审裁定确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第一审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决定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进行了明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进行了修正,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因此本案需要考虑新的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问题。
申请再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本案中,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张某申请再审的期间为两年,即到2014年7月15日,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张某现明显超过申请再审期间。
申请抗诉的问题
根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张某乐意申请抗诉,检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但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采用了“再审先行、抗诉在后”的规定。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由1可知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故不会出现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况,也就不能够申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