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研究会章程_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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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山西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品牌山西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 Institution Brand Of Shanxi,英文简称:IBS,从事城市品牌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管理研究、推广、培训、咨询及学术交流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宗旨:按照“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要求,总结交流品牌创建的经验做法,致力于促进山西省的品牌发展,弘扬我省品牌文化,探索具有山西特色的品牌发展理论;联合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团结更多具有品牌战略的山西企业,为推动中部经济建设,促进山西品牌战略的推广与发展献计献策;引导和促进企业树立正确、良好的企业品牌文化,评审和奖励对品牌发展进程发挥重大作用的企业;提升品牌战略发展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培养和储备该领域的专业人才,表彰和激励对品牌发展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向有关机关、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专业人才,从而推动文化强省、品牌大省的工作,提升山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开创山西特色的品牌文化和品牌建设之路,提升山西企业的品牌战略管理能力,为我省城市和企业发展实施品牌战略、文化战略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第四条开展品牌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与省内外从事品牌文化战略发展的政府部门、专业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合作与广泛交流。
第五条搭建“品牌山西研讨会”平台,借助研讨会平台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广泛传播、推广、普及品牌知识与操作实务。
第六条组建品牌推广培训基地,与中国各高等院校深度合作,开展对品牌建设专业培训和研究。
第七条创建中国山西品牌网,搭建山西品牌学术研究与交流的高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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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出版《品牌山西研究报告》和《品牌山西研究会会刊》,传播品牌研究成果。
第九条完善山西品牌建设的理论基础、创建模式、评估体系等。
第十条策划、组织具有山西特色并影响全国的品牌会展活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与品牌文化发展。
第十一条为会员单位提供品牌战略、品牌策划、品牌传播、品牌培训的研究、探索、宣传、指导,促进会员单位的品牌战略发展。
第十二条提供企业文化与品牌战略咨询服务;提供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及品牌管理实践指导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志愿研究、推广品牌工作的城市和相关组织、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大中专院校、学术团体及相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评估后批准;
(三)由研究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品牌研究、推广与交流活动;
(三)获取本会品牌发展研究信息、书刊和学术资料;
(四)获取本会专家对品牌的咨询指导服务;
(五)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配合本会针对会员单位的调研活动;
(三)提供本企业文化及品牌建设动态及信息,支持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自愿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研究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研究会设名誉会长10人,会长一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0人,研究员若干人。由全体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可连任两届。
第二十条秘书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山西当代晋商品牌文化研究院担任。秘书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修订本会章程;
(二)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举工作;
(三)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审查、批准新会员;
(五)代表本会进行内外交流,签署各种文件、协议等;
(六)管理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档案;
(七)向研究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八)负责研究会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拟定各项工作职责和监督制度。
(九)组建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一条研究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聘请荣誉会长,每届聘期五年。
(一)对本会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提名,会长同意,向研究会通报后,由会长礼聘为荣誉研究员;
(二)与本会有密切关系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可聘为特邀副会长。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政府、企业赞助;
(四)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山西品牌研究会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