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蒙山商会章程_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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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蒙山商会章程讨论稿
(提交第一届常务理事会讨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桂林的蒙山同乡、以及对蒙山有感情的同志的联系,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桂林蒙山商会”。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的公益社团组织,是一个由出生、成长或籍贯、祖籍是蒙山的同仁,或者是对蒙山有联系或在蒙山生活、工作、经商过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组成的大家庭,并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公益组织。
第四条 本会宗旨:精诚团结、传递乡情、沟通联谊、互帮互助,共谋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是出生、成长或学习与工作在蒙山,或对蒙山有联系、有感情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信誉良好、品行端正,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商会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认可后,可以加入商会。
第七条 其他人士,凡协助商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经常务理事会认定后可成为荣誉会员或荣誉会长,荣誉会员和荣誉会长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 会员平等,志愿加入商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会本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在本会网站上(“乡情论坛”)发表信息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六)有对商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和财务使用进行监督的权利;
(七)有对商会不合格的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的权利;
(八)有向商会提出请求、反应情况,并要求得到答复的权利;
(九)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如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结构
名 誉 会 长:荣 誉 会 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理事:会员:
第十三条 商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商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按照会员总数的10%由会员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行使和监督会员工作生活的最高执行机构,本会设常务理事9名,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认定荣誉会员或荣誉会长;
(三)对会长提名的各级工作人员行使聘、免权;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拟订及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领导各部门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及帮助处理对外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商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同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特别热心本会工作,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强;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章 商会负责人免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免职:会长自动辞职,并得到常务理事会2/3成员同意,其后提出自动辞职的事由,并对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会长有以下情况者将视为自动放弃会长资格,并经常务理事会2/3成员同意后宣布解职:
(一)会长无故不主持商会事务长达半年以上者,视为自动解职。
(二)会长在任期间处理重大问题,处理结果有害于商会或会员生存发展之大计者,视为免职。
(三)会长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时。
(四)常务理事会认为有足够其他理由使之免职时。
第二十四条 其它负责人免职必须由常务理事会4/5会员通过,提出免职理由,并由会长审核通过。无正当理由自动弃职,视情况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其它负责人有如同以上各种情况时,会长有权提出罢免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会经费的来源
(一)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为人民币元(暂定)。
(二)会员自觉捐赠。
(三)其他社会赞助。
(四)内部产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属情系蒙山商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商会会员活动和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外联络、印制通讯录等合理用途。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二十八条 商会经费帐务公开,使用由全体会员监督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第二十九条商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如有违纪行为,商会将采用一切手段责令其退还并公之于众。如有违法行为,将诉诸法律。
第六章 商会活动与服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活动和服务:
(一)组织会员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把商会变成广大会员的精神家园;
(二)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把商会变成民间上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三)建立生意合作平台,共谋发展,为会员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四)为需要帮助的会员提供捐助、并组织各种帮助活动;
(五)根据会员的各有所长,开展其他互帮互助、共谋发展活动,会员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 商会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下清理财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月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章程以后若需修改,则自新的商会章程公布之日。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桂林蒙山商会筹委会
2011年10月18日